世情分享/编
清代作为秦汉以来君主专制政体组织最严密的朝代,对其官制进行适当的了解,对我们研习君主专制政体有一定的帮助。
一、内阁和军机处
清朝中央政府的重心最初在内阁,到了雍正乾隆时期,完全移至军机处。但是清朝所谓内阁与时下所谈君主立宪制的内阁完全不同。清朝把内阁的阁员称某殿(如保和、文华、武英等)或某阁(如文渊、东阁、体仁之类)大学士,即保和殿大学士、文华殿大学士、武英殿大学士、文渊阁大学士等。
内阁成员通常是大学士满汉各二人至六人不定,协办大学士和内阁学士人数不等。大学士的职权,在清初除了接受各处奏章并上之皇帝,替皇帝撰拟谕旨并批答奏牍外,还参与重要机务。经康熙、雍正、乾隆多次用兵平乱产生军机处,军机处本是专管军事机密的,后来因为作为军机大臣的人就是内个大学士(比如乾隆时期的鄂尔泰),如此内阁大学士的权力就被军机处吸收了。直至乾隆中期,内阁大学士几乎是虚职而无实权并常作为皇帝对爱臣的赏赐,作为一种荣贵的头衔。
其职权除了谕旨奏牍的收发,几乎无所事事。军机大臣的员额也是没有一定的规定的(起初没有满汉并立的规定,但事实上总是满大臣充任,洪杨之役后,渐有汉大臣担任。),人事选派均凭皇帝意旨而定,通常是从皇族内阁大学士或各部尚书中挑选,皆是与皇帝最亲近的人。其职权所及:凡政务的裁决、官吏的任免黜陟、用兵时的军事方略,无不参与。
但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无论内阁还是军机处,都没有特别独大的首长,如果有那就是皇帝;二是无论军机大臣还是内阁都没有向各部、各省督抚直接发命令的权力,能向各部、各省督抚直接发布命令的只有皇帝,即上谕或谕旨。这表明并没有像明代之前宰相那样的“二号首长”存在,皇帝无论在中央机枢还是地方都是垂直管理的,拥有直接黜陟管理权力,不需要凭借丞相的“转接”。这严密的组织结构表明皇权的强化,表明皇帝整个国家的控制达到顶峰。
二、六部
清朝的中央行政机关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预备立宪以后除外)。各部的首脑从清初就定为满汉二人并立(对于重要的各部有时特派皇族为管部大臣)。各部长官通常称为尚书,次官称为左右侍郎,通称堂官。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一,六部虽是中央行政机关,可以各省的政务可以核议准驳,但各部的长官却没有向地方长官直接发命令的权(要向地方发命令就要以皇帝的谕旨行之);二,尚书与侍郎,各有单独的上奏权,尚书与侍郎意见不合时,除了两方相互奏请皇帝裁决以外,别无办法。然则就中央与各省而言,六部不能算作总辖全国的行政首长;就尚书与侍郎而言,各部并没有统帅全机关的唯一首长;无论对地方或对本机关,最后的解决也只有问皇帝。
三、都察院
都察院是清朝的总监察机关。它的主要组成人员有:都御史1人、副都御史2人;所属给事中20人,监察御史44人;给事中监察京内衙门,分为各科;监察御史监察地方官,分为各道(给事中及监察御史总称之为科道官)。这些科道官虽然因处理事务上及地域上设有分界,但其监察权在性质上并无限制。无论什么阶级的官,他们都可以参劾,无论什么性质的事,他们都可以举发或反对;大小官府的陈奏,他们都可以指摘,甚至皇帝的谕旨他们也可以拒驳;不能上奏的小官,可由他们代奏,百姓有冤抑,也可由他们代申。总括一句,国家政务的全部,无不受他们的监察。
但同样有几点需要注意:一,这种监察权的行使,不是用都察院的机关全体去行使,而是用都察院各员的官衔单独去行使,从都御史到所属各科道官,各人都有单独的参劾上奏权,并不必要经过机关全体的取决。二,监察官的选任,并不必要有政治或行政经验,也不是一种有特别保障的终身官,随时可以改任或升迁,一旦作了普通官,同样要受他人的监察,有特别权势的人可以暗中干涉他们的进退。三,这种监察官自生责任的问题,全以皇帝一人的意旨为断,皇帝喜欢容纳直言的,对于他们的诬劾诬说,也不问他们的责任,倘若触犯了皇帝的私好偏爱,即使参劾得确实,也要受到谴责。这保证了皇帝能直接有效监察各官员的忠诚,而不是由哪个独大的监察官先过滤再上达天听。因为只要有一个“总转接站”皇权的监察职能就有可能被这个“转接站”削弱。
四、各省督抚
清朝的总督巡抚,也是沿袭明代的旧制。总督大约是兼辖两省(晚清的东三省总督兼辖三省),但也有单辖一省的,则以总督兼授巡抚衔,其下不设巡抚。原来总督巡抚的职权本不相同:依雍正即为时的上谕所说:“总监地辖两省,权兼文武,必使协和将吏,辑绥军民,乃为称职;巡抚则凡一省之事,察吏安民转漕裕饷,皆统摄之”。乾隆时期修的《大清会典》也说:“总督统辖文武,诘治军民,巡抚统理教养行政。”但是后来的督抚职权都有变化(变化大都起于洪杨之役,此后总督、巡抚的职权渐次无有差别)。需要注意的是,督抚均不直接受命于内阁军机和六部。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总督还兼有一个右都御史衔,巡抚还兼一个右副都御史衔,都有单独的参劾上奏权;总督可以参奏巡抚,巡抚也可以参劾总督;他们是地方的行政长官,也都是全体政务的监察官;他们意见不合时,与六部的尚书和侍郎一样,除了相互参奏请皇帝裁决以外,别无办法。所以在形式上督抚仿佛有上下从属的关系,实际上还是只有一人高高在上。
就上面所说的几种机关的关系来看,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一切权力都在皇帝的手里,没有一个机关可以制衡另一个机关;第二无论甲机关与乙机关,还是一个机关内部的甲人员与乙人员,都有相互监视、相互牵制的意蕴,要想保持权位,除非取得皇帝的信任,博得皇帝的欢心。所以说,中国古代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在清朝得到空前的强化。这种严密而细腻的组织须得君主是一位仁慈兼具雄才大略的人,方能运用如意,百姓方能有良好的生存空间。若是遇着一个残暴无才的庸主,使得这些机构失去重心,必会招致朝代的覆灭,而百姓也更加苦。乾隆时代结束以后的清朝就是例证。
〖注〗本文摘编自《中国近百年政治史》李剑农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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