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谨规范是法律职业的应有之义,不同的法律术语,有其不同的内容属性,亦对应不同的法律后果。有时虽是一字之差,不仅可能导致无法准确表达己方意思,而且可能会导致完全偏离己方目的的法律后果。
为了规范准确地使用,我们梳理了63组常见的易混易错法律术语概念,包含「民商篇」、「刑事篇」、「行政篇」、「程序篇」四大板块,具体内容详见如下列举,供各位法律同行参考交流。
第一部分:民商篇
01、权利VS权力
A.权利: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享有的某种权益。
B.权力: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或者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
C.二者区别:①主体不同: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范围相对较广,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权力主体则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②范围不同:权利一般是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如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民事权利等;而权力范围具有特定性,主要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③内容不同: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以追求某种利益为内容的行为自由;权力是对社会和他人的强制力量和支配力量;④实现方式不同:权利的实现方式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和保障;权力的实现往往直接伴随着国家强制力的强制性,只能依法由特定主体行使。
02、民事权利能力VS民事权利
A.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B.民事权利:是指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C.二者区别:①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律资格,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但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并不等同于取得实际的民事权利;②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等所取得的;③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密不可分,不可转让、亦不可剥夺;但多数情况下,自然人可以放弃或者转让其享有的具体民事权利(如财产权)。
03、民事权利能力VS民事行为能力
A.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B.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靠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C.二者区别:①民事权利能力是静态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②民事行为能力是动态的通过具体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相较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抽象平等性,民事行为能力更多考量了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因素,并按照上述因素的不同,区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③自然人一经出生即当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要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还需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04、公民VS自然人
A.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B.自然人:是指依据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
C.二者区别:① 公民属于公法上的概念,通常与国籍相关,与公法上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②自然人则无国籍之分,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05、居所VS住所
A.居所:是指自然人的居住地点,可以是长期居住的地点,也可以是一时居住的地点或场所。
B.住所: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或者主要场所。自然人的住所一般是指自然人长期居住、较为固定的居所。
C.二者区别:①在民法领域,住所对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债务履行地、司法管辖、诉讼送达等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②一个自然人可以同时有两个或多个居所,但只能有一个住所;③一般的居所多是自然人临时居住、暂时性的场所,住所则为长期固定的。
06、反驳VS反诉
A.反驳: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和理由,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予以全部否定或者部分否定。
B.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即本诉)中,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的、与本诉有直接关系的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
C.二者区别:①诉讼地位不同:反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具有双重属性,即本诉原告同时为反诉被告,本诉被告同时为反诉原告,而反驳不会使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发生变化;②性质不同:反诉是独立的诉讼,而反驳是一方当事人驳斥对方当事人诉讼主张的一种诉讼手段,不具有诉的性质。
07、营利VS盈利
A.营利:指主观上谋取利润,但客观上可能没有获得利润。
B.盈利:指客观上获得利润,即客观上扣除成本后获得利润。
C.二者区别:①营利侧重于强调一种主观经营目标或主观经营目的,营利性组织是指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组织;②盈利侧重于强调一种客观经营结果,是相对于“亏损”而言的,即收支相减之后的利润。
08、法定代理VS委托代理
A.法定代理: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须被代理人的授权。
B.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所产生的代理。
C.二者区别:①代理权的产生依据不同:法定代理权的授予来自于法律规定;委托代理权的授予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②适用情形不同: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委托代理的适用情形则更加广泛。
09、诉讼时效VS除斥期间VS保证期间
A.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获得抗辩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仍然存在,但义务人可主张拒绝履行的抗辩,且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B.除斥期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如解除权、撤销权、追认权等。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且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加以审查。
C.保证期间:是指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对于保证期间的性质,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部分认为保证期间既不属于诉讼时效,也不属于除斥期间,而是一个特殊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保证期间。但是,当事人对保证期间进行约定时,不得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无约定,保证期间从法律规定。
10、诉讼时效中止VS诉讼时效中断
A.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阻碍消灭后再继续计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B.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导致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该法定事由终止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法律制度。
C.二者区别:①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权利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情况;②发生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诉讼时效中断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③法律后果不同:时效中止,导致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时效中断,导致此先已发生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11、付款请求权VS票据追索权
A.付款请求权:指持票人向汇票的付款人或承兑人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支付款项的权利。
B.票据追索权:指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汇票到期日前明确不能获得付款时,持票人对其前手主张清偿票据金额、利益以及有关费用的权利。
C.二者区别:①付款请求权是票据发行所创设的主要债权,是合法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②票据追索权一般是在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持票人才行使的权利,是付款请求权的补充或保障性权利,是合法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
12、汇票VS支票VS本票
A.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分为银行汇票(即出票人是银行)与商业汇票(即出票人是普通商业主体,一般为大型企业)。
B.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C.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票据法项下,仅指银行本票。
D.三者区别
13、汇票之转让背书VS委托收款背书VS质押背书
A.转让背书:指持票人将汇票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
B.委托收款背书:指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C.质押背书: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D.三者区别
14、贴现VS转贴现VS再贴现
A.贴现: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持票人→金融机构)
B.转贴现: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
C.再贴现: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中国人民银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其他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15、征收VS征用
A.征收: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将他人所有的财产强制性征归国有。
B.征用: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强制性地使用他人的财产。
C.二者区别:①征收是国家从被征收人手中直接取得所有权,其结果是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征用则主要是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对他人财产的强制使用,一旦紧急情况结束,被征用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原权利人;②征收导致所有权发生改变,征用则导致使用权暂时发生改变。
16、按份共有VS共同共有
A.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按照各自份额对某项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B.共同共有: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C.二者区别:①共同共有产生的前提是存在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②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但共同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权利和义务;③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处分其份额,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分割,也不存在优先购买权。
17、天然孳息VS法定孳息
A.天然孳息:是指依据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如种植果树产生果实、养殖牲畜产生奶产品等。
B.法定孳息: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产生的物,如出租房屋所获得的租金、依据股本金获得的股息等。
C.二者区别:①天然孳息与原物是产出与被产出的关系;法定孳息是将原物提供给他人使用而产生的对价,体现的是用益法律关系。概言之,天然孳息是派生之物,法定孳息是交易之物;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③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18、姓名权VS名称权
A.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B.名称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C.二者区别:①权利主体不同,自然人享有名称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②姓名权不可转让,但名称权可以转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将其对名称享有的权利全部转让给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19、名誉权VS荣誉权
A.名誉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保有并维护其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B.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所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权利。荣誉是国家和社会对在社会生产生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民事主体所给予的积极的正式评价。
C.二者区别:①权利主体范围不同:名誉权是民事主体所普遍享有的权利,但荣誉权则不同,只有在社会生产生活中作出突出贡献、成绩卓越的民事主体,才可能获得荣誉权;②取得方式不同:名誉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名誉权的取得不需要任何附加条件,而荣誉权的取得必须通过自己的劳动,对社会作出突出贡献并受到国家或社会组织的表彰,授予荣誉称号才能取得;③名誉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不得转让且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剥夺或撤销;但民事主体的荣誉称号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被撤销或剥夺。
20、抚养VS扶养VS赡养
A.抚养:即抚育、保护和教养,发生在长辈和晚辈之间且只能是长辈对晚辈。
B.扶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扶养涵盖了抚养、狭义的扶养、赡养三个概念。狭义的扶养,是指相互扶助、供养,发生在同辈亲属之间,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
C.赡养:即子女或者晚辈对父母或者长辈提供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发生在长辈和晚辈之间且只能是晚辈对长辈。
21、法定继承VS遗嘱继承VS遗赠VS遗赠抚养协议
A.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
B.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方式。在遗嘱继承中,订立遗嘱的人为遗嘱人,遗嘱指定的继承遗产的人为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中选择。
C.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部分或者全部赠送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在遗赠中,立遗嘱人为遗赠人,遗嘱指定的接受遗赠财产的人为受遗赠人,也称遗赠受领人。遗赠属于单方、要式法律行为,无需取得受遗赠人的同意。
D.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生前与扶养义务人订立的关于扶养义务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并于遗赠人死亡后享有按约取得其遗产权利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务、有偿法律行为,亦是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统一。
22、劳动关系VS劳务关系
A.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以劳动力的使用和劳动报酬的支付为对价而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B.劳务关系:是指不构成劳动关系的,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报酬的民事关系。
C.二者区别:①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法人、个体经济组织、民非组织等,劳动者只能是自然人;劳务关系双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只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即可;②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不仅存在经济关系,还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身份上的隶属和依附性;③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典调整;④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除由劳动合同确定外,劳动法律法规还以强制的形式作出规定,如工作时间、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法进行;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较低,合同内容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主要由双方自由协商确定。
23、劳务派遣VS劳务外包
A.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的对象是“人” ,即员工。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关系中的用工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用工关系,因此用工单位对员工负有一定的义务,也有管理员工的权利。
B.劳务外包:劳务外包的对象是“事”,即一定的业务或工作。劳务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义叫“承揽”。
C.二者区别:①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主要由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务外包主要由民法典调整;②主体资质要求不同: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获得劳务派遣资质的法人实体;劳务外包中的外包单位一般没有特别的经营资质要求;③管理责任不同: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应当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进行劳动;从事外包劳务的员工应当由外包单位直接管理,发包单位原则上不对其进行直接管理。
24、法人VS法定代表人
A.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营利法人(如事业单位、基金会等)和特别法人(如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B.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自然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5、抵押VS质押
A.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B.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的财产交付给债权人占有,或在自己的财产权利上设定权利质押,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如果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情形的,债权人(亦即质权人)有权就质押的财产优先受偿。
C.二者区别:①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质押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或者权利(如支票、存款单、仓单等);②方式不同:抵押无需把抵押物交付给抵押权人;质押则需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③设立方式不同:抵押权的设立通常以登记为成立要件或者对抗要件;质权的设立以交付质押财产为要件。
26、留置权VS动产质权
A.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亦即留置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B.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付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出现时,债权人享有以该动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C.二者区别:①设立条件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发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动产质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由当事人合意而发生,属于约定担保物权;②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留置权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一般是为了加工、修理等;动产质权占有动产的原因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③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能除外;而动产质权则无此限制;④权利实现方式不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不能当然地实现留置权,而应当先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时,留置权人才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而动产质权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债权的情形,质权人便可以实现质权。
27、按份之债VS连带之债
A.按份之债:是指数个债权人或者数个债务人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者负担债务。按份之债分为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B.连带之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人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C.二者区别:①外部关系不同:按份之债,相对于债务人,各个债权人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债权,各个债权人仅能请求该债务人向其履行其所享有的份额;相对于债权人,各个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承担债务,各个债务人按照各债权人确定的份额分别负担相应的给付义务。连带之债,相对于债务人,多个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是一个不可分的整体,每个债权人均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相对于债权人,多个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是一个不可分的整体,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②内部关系不同:按份之债是按照各自的份额清偿的,债权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之间不会发生内部追偿问题;连带之债,如果某一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或者某一债权人受领了全部给付,内部之间会发生追偿问题。
28、同时履行抗辩权VS先履行抗辩权VS不安抗辩权
A.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对待给付的权利。如果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己方义务。
B.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权利。
C.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虞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29、约定解除权VS法定解除权
A.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由一方当事人在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享有解除权,并据此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约定解除事由是合同当事人自主协商约定。
B.法定解除权:是指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出现时,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法定解除事由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30、定金VS订金
A.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比例的合同价款。定金具有担保作用,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适用定金罚则。
B.订金:并非规范的法律概念,一般情况下,订金视为预付款。预付款属于价金支付债务的一部分,并且是提前履行部分债务,其作用在于使接受预付款的一方提前获得期限利益,支付预付款只是客观上起到保障相应债权实现的作用。
31、债权人代位权VS债权人撤销权
A.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而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和实现自身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相对人将其对债务人的义务向债权人履行的权利。
B.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无偿处分或者以不合理的对价交易导致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影响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前述不合理价格交易行为的一项民事权利。
32、担保物权VS反担保
A.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其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上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就该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物权。
B.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为保证自己的追偿权得以实现,要求债务人为自己追偿权的实现而提供的担保。反担保是与本担保相对的概念,反担保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第三人的追偿权,如果本担保不存在,则不存在反担保。
第二部分:刑事篇
33、犯罪嫌疑人VS被告人
A.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称谓。
B.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称谓。
C.二者区别: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区分以检察院向法院正式提起公诉为分界线。在刑事自诉案件中,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统一称为被告人。
34、嫌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VS罪犯
A.嫌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称谓。
B.罪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经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后,对确定犯罪的当事人的称谓。
C.二者区别:依据无罪推定的刑法原则,除非经生效判决确认有罪的当事人称为罪犯,否则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涉案当事人称为嫌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5、被告VS被告人
A.被告:是指在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与原告相对应。
B.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称谓。
C.二者区别:被告是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的特定称谓,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的特定称谓。
36、辩护人VS代理人
A.辩护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B.代理人: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如果存在被害人,由被害人委托行使相关权利的人,一般称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C.二者区别: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称为辩护人,被害人委托的人是代理人。
37、起诉书VS起诉状
A.起诉书: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诉,请求法院对刑事被告人进行实体审判的法律文书。
B.起诉状:亦称“诉状”,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在涉及到争议纠纷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法律文书。
C.二者区别:起诉书适用于刑事公诉案件,起诉状主要适用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
38、讯问笔录VS询问笔录
A.讯问笔录: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进行讯问的文字记录。
B.询问笔录: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办案人员对证人、被害人询问过程及内容进行的文字记录。
C.二者区别:①讯问笔录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询问笔录针对的是证人、被害人;②讯问笔录仅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中,而询问笔录不仅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中,还可以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
39、刑事拘传VS民事拘传
A.刑事拘传: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办案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B.民事拘传: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为保证审判和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对必须到庭或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案件相关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40、刑事拘留VS行政拘留VS司法拘留
A.刑事拘留: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办案机关对涉嫌犯罪人员采取的一种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
B.行政拘留: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
C.司法拘留: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D.三者区别:①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保障性措施,依据《刑事诉讼法》而采用,最长期限为三十七日;②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种处罚方式,依据《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而采用,最长期限为十五日;③司法拘留是针对妨碍诉讼进程的一种排除性措施,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而采用,最长期限为十五日。
41、看守所VS拘留所VS监狱
A.看守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主要羁押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
B.拘留所:羁押受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员的场所。
C.监狱:国家刑罚执行机关。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D.三者区别:①看守所针对的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②拘留所针对的是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员;③监狱针对的是被判处相应限制自由刑罚的罪犯。
42、侦查VS侦察
A.侦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收集犯罪证据材料,证实和抓获犯罪嫌疑人,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依法采取的一系列专门调查手段和措施。
B.侦察:为了弄清敌情及其他有关作战的情况,而进行侦视探查活动。
C.二者区别:侦查属于法律术语,侦察非法律术语,二者使用的语境与词义有明显区别。
43、法定不起诉VS酌定不起诉VS证据不足不起诉
A.法定不起诉:也称绝对不起诉,指的是犯罪嫌疑人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B.酌定不起诉:也称相对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C.证据不足不起诉: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包括: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D.三者区别:不起诉,是指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三者的区别主要在于适用情节的不同。
44、死刑立即执行VS死刑缓期执行
A.死刑立即执行:即我们平时说的死刑,是一种死刑执行制度,死刑立即执行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决的外,依法都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B.死刑缓期执行:即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我们平时说的死缓,不是独立刑罚,只是死刑的执行方式,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C.二者区别:二者都属于死刑的执行方式,区别在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45、违法行为VS犯罪行为
A.违法行为:指违反现行法律,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按照其违反的法律,包括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
B.犯罪行为:指违反刑法且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C.二者区别:广义的违法是指一切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狭义的违法,则是指违反法律,但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46、正当防卫VS紧急避险
A.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C.二者区别:①正当防卫所面临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危害的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行为;紧急避险所面临的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危害的来源除了人的不法行为外,还包括大自然自发力量带来的危险、动物的侵害、人的生理、疾病等原因带来的危险等;②正当防卫行为是与不法侵害人进行对抗,对其予以反击、抵抗的行为,是积极的;紧急避险则是对危险的消极躲避;③正当防卫所损害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则往往是第三者的权益。
47、从轻处罚VS减轻处罚
A.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刑范围内对违法分子、犯罪分子适用刑种较轻或刑期较短的刑罚。
B.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刑以下对违法分子、犯罪分子适用刑种较轻或刑期较短的刑罚。
C.二者区别:从轻处罚在法定刑范围内从轻,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处罚。
48、轻伤VS轻微伤
A.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B.轻微伤:是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害或轻度短暂功能障碍的损伤。一般轻微伤愈合后对人体正常生理功能及容貌体态无影响或影响轻微。
C.二者区别:①通过法医鉴定做出伤情是轻伤及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②轻微伤不构成刑事案件,没有刑事责任,只有行政责任(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一般轻微伤可以由公安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一般不再处罚;若调解不成可处罚款或15天以下行政拘留。
49、公诉案件VS自诉案件
A.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B.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
C.二者区别:①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法院提起的;②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大;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相对较小。
50、 缓刑VS假释VS监外执行
A.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其执行形式为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
B.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C.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釆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D.三者区别:①缓刑是在考验期内暂缓执行而不是执行原判刑罚,假释是指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监外执行仍是执行原判刑罚,只是执行场所不同;②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监外执行可以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分子。
51、法条竞合犯VS想象竞合犯
A.法条竞合犯:是单纯的一罪,行为人实施一行为,但是触犯了多个法条,罪名存在竞合。
B.想象竞合犯:是实质一罪,一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不同罪名由于观念因素或主观认识的影响而发生竞合。
C.二者区别:法条竞合犯是该嫌疑人应该适用何种法条的问题,想象竞合犯解决的是数罪名怎么处罚的问题。
第三部分:行政篇
52、行政处罚VS治安处罚
A.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B.治安处罚:指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规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处罚。
C.二者区别:①治安处罚的行政主体主要为公安机关;而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除了公安机关外,还有税务、工商、财政、海关等行政主体;②治安处罚主要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行政处罚的适用,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外,还有其他的行政法规;③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而行政处罚的种类更多,还包括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吊销许可证件等。
53、行政确认VS行政许可
A.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证伪)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B.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C.二者区别:①对象不同:行政确认是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等进行的确认;而行政许可一般是使相对人获得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者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②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确认是对相对人既有的身份、能力、权利、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行政许可是允许被许可人今后可以进行某种行为或活动,其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没有前溯性。
54、行政复议VS行政诉讼
A.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B.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C.二者区别:行政复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审查,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所有过程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而行政诉讼则是法院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司法审查,是一种司法行为。
55、行政协议VS民事合同
A.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B.民事合同: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C.二者区别:①订立行政协议的一方必然是行政主体,民事合同则无此要求;②订立行政协议主要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订立民事合同是为了实现个人或组织的利益;③行政协议项下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并不是完全平等的,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56、公务员之调任VS转任VS挂职
A.调任:是指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B.转任:是指公务员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不同职位之间的交流或者交流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职位。
C.挂职:是指国家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培养锻炼一段时间的临时性任职。
D.三者区别:调任是公务员队伍以外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进入公务员系统的交流方式;转任是在公务员队伍内部进行交流的方式,不涉及到公务员身份的变化;挂职是国家机关对所属公务员实行的一种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57、取消录用VS辞退
A.取消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B.辞退:是指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权限内解除公务员在机关的公职关系。
C.二者区别:取消录用的对象是试用期的公务员,辞退的对象是正式的、有任职的公务员。
第四部分:程序篇
58、不予受理VS刑事不予立案
A.不予受理:是指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审查原告的起诉后,认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书面裁定不予受理的司法行为。
B.刑事不予立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C.二者区别:不予受理属于法院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刑事不予立案属于公安机关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或者可以不立案的情形。
59、驳回起诉VS驳回诉讼请求
A.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理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B.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理查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C.二者区别:①适用法律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驳回诉讼请求既可以适用程序法,也可以适用实体法;②法律后果不同:裁定驳回起诉情形下,人民法院并未对原告的实体权利进行处理,如后续原告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再次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实体处理,该判决一旦生效,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相同当事人便不能就同一案件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次起诉。
60、上诉VS申诉VS抗诉
A.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并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的诉讼行为。上诉的提起阻止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B.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审理的行为。申诉的提出不能阻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C.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抗诉需要法定理由,且抗诉只能以书面方式进行。
61、中止审理VS终止审理
A.中止审理:指法院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
B.终止审理:指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C.二者区别:中止审理属于暂时性停止案件审理,终止审理属于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62、鉴定意见VS鉴定结论
A.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属于诉讼证据种类之一。
B.鉴定结论: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结论,后被“鉴定意见”所代替。
C.二者区别:《刑事诉讼法》正式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现诉讼活动中通用为“鉴定意见”。
63、勘察VS勘验
A.勘察:亦作“勘查”,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并提出合理基础建议,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B.勘验:调查检验。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特指对具有物证意义的痕迹、物品等进行的调查检验。
C.二者区别:勘验可作法律用语,勘察仅指特定活动。
结语
如果说错别字对于法律人来讲,属于“低级错误”,那么对于法律术语的使用,特别是易混词语的区分,考验法律人的除了严谨规范,还有对于“基础概念”的熟练掌握程度。
如果给“定义”本身做一个定义,或可释义为“对于一种事物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说明。”但法律术语的定义,因适用场景的不同,不可避免地会在一定程度上存有争议。
本文内容转自公号:律和
来源:温度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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