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化县人民法院审执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一女子将他人不实消息发至当地微信群里,并在抖音平台上发表侮辱性语言。原告不堪其扰愤而起诉至法院。
2020年8月,原告陆某和被告韦某的丈夫黄某一起送双方的孩子到县城读书。韦某怀疑黄某与陆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通过微信群语音聊天、抖音平台发布视频等方式指责、谩骂陆某勾引自己的丈夫,破坏自己的家庭。今年4月,不堪忍受的陆某为其名誉及清白将韦某诉至大化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韦某立即停止对自己的名誉权侵害,在平台上恢复其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精神抚慰费、律师费共计1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以谩骂、侮辱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韦某在抖音网络平台以指名道姓的方式谩骂陆某,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鉴于本案开庭前韦某已主动删除其于抖音网络平台上发布的有关谩骂陆某的内容,停止了对陆某名誉权的侵害,故对陆某关于要求韦某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该院不再作处理。
韦某在微信中只是通过私聊方式对陆某进行谩骂,故不宜在双方居住地公告栏和微信群公布其道歉内容。韦某在抖音网络平台多次发布不实言词辱骂陆某,确实侵害了陆某的名誉权,陆某要求韦某在抖音网络平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韦某于7日内在其抖音账号上发布道歉声明,并支付精神慰问金、律师费共计13000元给付陆某。但判决生效后,韦某未主动履行道歉义务。陆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由此进入执行阶段。
承办法官黄俊淇在接到案件后认真翻阅材料,认为本案争议不大随即联系韦某到院沟通。
最终在承办法官不断地耐心沟通下,韦某承认自己的错误,主动向申请人道歉并在其抖音账号上发布道歉声明视频。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个人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韦某将不实事情发至抖音,微信等平台,并配有侮辱性字眼,侵犯了陆某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在此提醒,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都不可逾越法律的底线,公民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如确有侵害了他人的声誉,构成侵权的,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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