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12月24日发布修订后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点击查看),同时废止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为了方便广大市场监管人员能快速、便捷的进行学习,笔者将办法的一些学习要点总结如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制定办法的宗旨:强化监管部门监管责任,构建检查体系,确定检查要点,充实检查内容,明确检查要求、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要求。
监督检查原则: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
新增要点:检查结果醒目位置展示 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新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信息记录和追溯等情况”
新增“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温度控制及记录、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食品安全自查、网络食品销售等情况”
增加两种监督检查方式: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
一、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监督检查(随机监督检查、异地监督检查)
飞行监督检查
体系监督检查
二、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要点
1.食品生产者资质
2.生产环境条件
3.进货查验
4.生产过程控制
5.产品检验
6.贮存及交付控制
7.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8.标签和说明书
9.食品安全自查
10.从业人员管理
11.信息记录和追溯
12.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三、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要点
1.食品销售者资质
2.一般规定执行
3.禁止性规定执行
4.经营场所环境卫生
5.经营过程控制
6.进货查验
7.食品贮存
8.食品召回
9.温度控制及记录
10.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
11.标签和说明书
12.食品安全自查
13.从业人员管理
14.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5.进口食品销售
16.食用农产品销售
17.网络食品销售等情况
四、特殊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要点
1.食品生产者资质
2.生产环境条件
3.进货查验
4.生产过程控制
5.产品检验
6.贮存及交付控制
7.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8.标签和说明书
9.食品安全自查
10.从业人员管理
11.信息记录和追溯
12.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3.注册备案要求执行
14.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
15.原辅料管理等情况
16.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要点还应当包括原料前处理等情况
五、特殊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要点
1.食品销售者资质
2.一般规定执行
3.禁止性规定执行
4.经营场所环境卫生
5.经营过程控制
6.进货查验
7.食品贮存
8.食品召回
9.温度控制及记录
10.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
11.标签和说明书
12.食品安全自查
13.从业人员管理
14.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5.进口食品销售
16.食用农产品销售
17.网络食品销售等情况
18.禁止混放要求落实
19.标签和说明书核情况
六、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监督检查要点
1.举办前报告
2.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资质审查
3.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明确
4.经营环境和条件检查情况
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备案、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要求落实等情况。
七、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要点
1.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
2.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3.原料控制
4.加工制作过程
5.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
6.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
7.餐饮具清洗消毒
8.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
八、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划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业态规模、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状况、监督检查等情况,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九、监督检查频率
1.一般检查
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
2. 重点监督检查
特殊食品生产者;
风险等级为C级、D级的食品生产者;
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经营者;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
十.证据获取
1.检查人员可以拍摄现场情况,收集或者复印相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检查人员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法违规的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依法采取证据保全。
3.检查记录以及相关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十一、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认定
1.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
2.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
3.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
4.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
5.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
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十二、检查结果公开
1.主动公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检查结果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2.要求公开
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电子屏幕等信息化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十三、其他要求要点
1.联合惩戒
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2.保密规定
实施飞行检查,检查人员不得事先告知被检查单位飞行检查内容、检查人员行程等检查相关信息。
不得违反规定泄露监督检查相关情况以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3.检查限制
对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开展监督检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三个月内不再重复检查已检查的项目。
4. 责任约谈
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十四、法律责任
1.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行为。
依据: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2.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阻挠、干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的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十五、不予处罚的条件
1.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整理 | 山西省晋中市市场监管综合执行执法队 陈晋平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黄圆圆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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