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次全国助残日活动主题(第三十二次全国助残日)(1)

2022年5月15日是第三十二次“全国助残日”。 “全国助残日”是中国残疾人的节日。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14条规定:“每年五月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从1991年5月15日开始实施,“全国助残日”活动即从1991年开始进行。全国每年都进行“助残日”活动。 近年来,残疾人就业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一项重点工作。在助力残疾人就业创业方面,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今年,“全国助残日”活动的主题是“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在第三十二次“全国助残日”来临之际,让我们一起走近残疾人群体,了解一下残疾人就业创业方面的主要政策法规。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法定义务

为推动《“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任务目标落实落地,去年10月27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残联五部门共同印发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六章二十六条,以《公务员法》《残疾人保障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为依据,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通过公开录用、遴选、选调、公开招聘等方法安排残疾人等担任公务员、工作人员或职工等相关程序为重点,以《“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确定的相关安排任务为目标,对制定安排残疾人招录(聘)计划、发布招录(聘)公告、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监督等环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三条对用人单位提出了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办理入职手续或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

在方便残疾人考试、工作,提供合理便利方面,《办法》规定:国家或招录(聘)机关(单位)举办的各类录用、遴选、选调、招聘、职业资格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有残疾人参加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支持条件与合理便利。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对就业场所进行无障碍环境改造,为残疾人就业创造必要的劳动保障条件。

随着“十三五”规划的落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目前此项工作在多个省份已成为常态性工作,年均招录残疾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达到数百人。《“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首次以国务院文件形式提出了具体量化目标。《办法》中对此进行明确:到2025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含)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残疾人。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对于残联和用人单位、国有企业责任、个人责任以及救济渠道等方面,《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残联应当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录(聘)残疾人在面试、体检、岗前培训、无障碍沟通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服务,向国有企业介绍和推荐适合人选,帮助其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岗位。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它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国有企业应当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予以披露。

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的职位、岗位,报考或申请人在报名时提供虚假残疾信息或证件(证明)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报考及录(聘)用资格。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不具备正常履职身体条件为由,拒绝招录(聘)进入体检环节的残疾人的,应当向主管部门、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进行充分说明,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残联。经核实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法律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坚强保障

就业是民生之本,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自强自立、摆脱贫困的有效途径,是残疾人参与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方式,是残疾人创造价值、贡献社会的主要平台。国务院出台的《残疾人就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该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在就业保障和劳动权益保护方面,《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四条规定: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条例》也有明确,其中《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对于残疾人个人创业的,《条例》第十九条明确: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帮扶残疾人稳定就业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实现稳定就业是广大残疾人的迫切愿望。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提出,2022—2024年将实现全国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100万人,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行动方案》提出,在三年内实施十项行动: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二是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三是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四是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五是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六是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七是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八是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九是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十是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行动方案》要求各地建立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制定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项目推进计划,确保“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地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乡两级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为确保各项行动得到落实,《行动方案》规定了“组织保障、政策保障、资金保障、信息支持、宣传动员、监督落实”六个方面的保障条件。其中,“组织保障”部分要求各级残工委和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构共同参与协调,各项行动负责部门作为牵头单位,并对各级残联责任进行了明确。

下一步残联系统将根据国务院文件要求,深入学习贯彻《行动方案》,开展调查摸底,准确掌握残疾人就业基本数据和情况,完善各项残疾人就业实名信息管理系统,为开展和验收专项行动奠定坚实基础。同时,积极协调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细化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制定本地区《行动方案》推进计划,将残疾人纳入各级公共就业帮扶活动,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就业服务,组织好各类残疾人就业专项活动。

这些残疾人将享受托养服务

以前社会照料服务主要针对16岁以下的部分儿童以及60岁以上的老年人群体。但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是失能程度最重、生活最困难的群体之一,是社会服务领域短板中的短板。他们中大部分人虽然已经成年,但是依然缺乏自我照料和独立生活的能力,给自身家庭带来较重的负担。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等政策文件的相关要求,中央财政将在“十四五”期间每年投入3亿元,继续支持和引导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发展。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段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将可获得由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提供的生活照料及护理、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运动功能、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等托养服务。这就是国家《“十四五”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为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带来的福音。

据了解,该项目的目标是不断扩大残疾人托养服务覆盖面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覆盖面,“十四五”期间,中央财政资金补助和支持的服务对象不少于100万人次。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制度不断完善,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制度。持续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规范化和专业性。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与照护服务、养老服务等相关工作的衔接机制。

该项目的服务对象是依据《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 37516-2019)规定,处于就业年龄段(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各地可以根据本地残疾人托养服务资金和服务保障能力及需求迫切程度,确定本地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覆盖范围。

《方案》所指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是依据《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 37516-2019),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及护理、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为主,辅之以运动功能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等服务。

服务可通过寄宿、日间照料或居家等多种形式开展。寄宿制托养服务,指采用24小时集中居住和照料模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的服务;日间照料托养服务,指采用在社区就近、就便日托的照料模式,为残疾人提供托养的服务;居家服务,指通过一定的组织或机构,以上门的方式为分散居住在家庭中、不适宜或不愿意到机构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托养的服务。

《方案》指出,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整合资源,创新服务方式,在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或是缺乏适合承接服务机构的地区探索规范开展邻里互助等其他社会化服务方式。

为残疾人维权撑起一片天

为进一步帮助我市残疾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经市残联与市检察院协调,对于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残疾人当事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履职后合法权益仍未能得到维护,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或惧于各种原因不敢起诉的,当地检察院可以依法支持当事人向当地法院起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支持起诉:(一)请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二)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生活困难,请求给付扶养费、赡养费的;(三)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四)因遭受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五)确有支持起诉必要的其他情形。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可以向申请人提供以下支持:(一)法律支持:协调司法局提供法律援助,提供法律咨询;(二)证据支持: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依法进行调查核实;(三)诉讼支持:依法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协助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 办理程序:申请人到各县市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咨询办理。具体办理案件部门是民事检察部门。服务热线电话是12309。


编辑:齐 杰

初审:陈晓璞

终审:禄远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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