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利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案例名称:

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云南乾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号:

(2018)最高法民终753号

简要事实:

经过招投标,泸州七建中标,2012年10月30日,泸州七建与乾泰公司签订《安宁乾泰世贸广场一期土建总包及安装预留预埋工程一标段地下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地下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乾泰公司将安宁乾泰世贸广场一期一标段基础工程、内墙面抹灰工程、楼地面工程、地下室防水工程、给排水安装工程、电气安装工程、弱电预留、预埋等工程发包给泸州七建建设施工。合同工期100天,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及地方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合同价款180614000元,经审定后,扣除甲供材料和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外按结算价下浮2%后的总价作为双方的结算价格(税前下浮)。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施工至负二层顶板完,开始第一次支付完成产值的70%的进度款,地下室施工完毕支付第二次工程款,支付比例为完成产值的70%,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留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保期满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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