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文章的时候,什么情况下用汉字数字?什么情况下用阿拉伯数字?
根据《出版物上数字用法》,应当选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况有以下三种:
1、用于计量的数字,如“523.56千米”;
2、用于编号的数字,如电话号码“1396787****”;
3、书写形式中包含阿拉伯数字,已经广泛使用而稳定下来的名称,如“5G”。
应当选用汉字数字的情况有以下三种:
1、干支纪年、农历月日、历史朝代纪年及其他传统上采用汉字形式的非公历纪年等,如“庚辰年八月五日”;
2、数字连用表示的概数、含“几”的概数,如“三四个月、二十几”;
3、汉语中长期使用、已经稳定下来的包含汉字数字形式的词语,如“一律”。
如果表达计量或编号所需要用到的数字个数不多,无论选择汉字数字还是阿拉伯数字,在书写的简洁性和辨识的清晰性两方面都没有明显差异时,两种形式均可使用,如“17号楼(十七号楼)”。
如果要突出简洁醒目的表达效果,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果要突出庄重典雅的表达效果,应使用汉字数字,如“六方会谈”不写为“6方会谈”。
在同一场合出现的数字,应遵循“同类别同形式”原则来选择数字的书写形式。如果两个数字的表达功能类别相同(比如都是表达年月日时间的数字),或者两个数字在上下文中所处的层级相同(比如文章目录中同级标题的编号),应选用相同的形式。比如,“第一章、第二章……第十二章”不写为“第一章、第二章……第12章”。反之,如果两个数字的表达功能不同或所处层级不同,可以选用不同的形式。
此外,应避免相邻的两个阿拉伯数字造成歧义的情况,比如“高三(2)班”不写为“高32班”。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公告文件或财务文件中可同时采用汉字数字和阿拉伯数字,如“利率为万分之一点五七五零(0.01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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