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沈腾主演的电影《西虹市首富》被诉侵权案落下帷幕。

9月29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王倩与开心麻花公司等六被上诉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接受南都等记者采访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夏旭表示,上诉人关于涉案电影构成抄袭的主张依据不足,无法提供“直接接触”的证据。此外,涉案电影与涉案剧本大纲在“表达”层面的相似点,未能达到难以解释的巧合程度,无法排除双方属于“各自独立完成的相似表达”之情形。

二审宣判,《西虹市首富》不构成侵权

据南都记者了解,2018年7月上映的《西虹市首富》翻拍自1985年的《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讲述了一事无成的业余足球队队员王多鱼,某天被通知可以从素未谋面的二大爷处继承300亿财产,前提是要在一个月内花光10亿元,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啼笑皆非的“花钱”故事。

开心麻花今天的幸福2台词(历时三年开心麻花胜诉)(1)

《西虹市首富》资料图。

2018年8月,编剧王倩首次发声,称《西虹市首富》在人物设定、情节设定以及结局的反转剧情上,与自己创作的《财产继承者之“有钱了”》存在至少12处相似,涉嫌抄袭。

此前王倩曾表示,编剧行业内普遍存在“小范围剧本传播”的现象。编剧通常在创作大纲中着重体现创意点,希望能在短时间内争取投资人的合作意向。如果制作公司表示感兴趣并要求发送剧本大纲,那么不可避免会在一定范围内传播剧本。

2019年,王倩将编剧闫非、彭安宇、林炳宝,星空盛典影业(北京)有限公司、西虹市影视文化(天津)有限公司以及北京开心麻花影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被告方答辩称,《西虹市首富》有合法的改编来源,电影主创团队在2016年就与环球影业达成美国电影《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的改编合作协议。同时被告林炳宝否认从王倩处收到过涉案剧本大纲。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电影和涉案剧本在作品的具体上表达并不相同,原告主张的相似之处完全可能由创作者独立完成;而且原告并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开心麻花公司等六被告实际接触到其未公开发表过的涉案剧本,或存在接触的可能。因此,王倩主张的著作权侵权并不成立。

判断作品侵权的原则系“接触 实质性相似”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王倩提起上诉。据南都记者了解,2021年3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西虹市首富》著作权纠纷案,当庭未宣判。9月29日下午,这起案件判决结果出炉。

在本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涉案剧本大纲在人物设置、故事情节走向等方面与《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存在一定差异,这些新的设定和编排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王倩对其独创性的表达部分享有著作权。

据南都记者了解,著作权法允许不同作者对相同题材有相似表达,只要该作者系各自独立完成的创作。因此,判断一部作品是否构成对另一部作品抄袭,一般遵循“接触 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原则。当“接触”概率较低时,则需要证明作品内容高度相似,或存在无法解释的相同独特性表达,甚至相同的错误等情形,才足以推定抄袭行为的存在。

法官夏旭表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双方的社交范围存在交集,不能否认本案仍然存在接触的可能性,但接触概率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对涉案作品内容存在相似的要求就更高。所谓“相似”是表达层面的相似,而不是思想层面。但二者的界限在实践中并不是特别清楚,需要结合个案来判断。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指出,通过内容相似性的比对,涉案电影与涉案剧本大纲在“表达”层面构成的相似点有两个,一是私人演唱会的明星客串出演;二是为真爱放弃遗产并触发隐藏继承规则的反转结局设计。

但这些相似点或可来源于社会现象、常用题材,或存在合理的改编理由,未能达到难以解释的巧合程度,不足以反向推定存在高概率的接触事实,无法排除双方属于“各自独立完成的相似表达”之情形。因此,王倩关于《西虹市首富》抄袭的依据不足。

影视作品版权纠纷增多,法官建议提高版权意识

29日庭审结束后,王倩接受南都等记者采访时表示,判决结果未出乎意料。通过庭审了解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是什么,在今后的创作中更知道如何保护创作者的权利。

“我不是来赢的,而是来告诉大家到底发生了什么。高级的喜剧是对人性的善意嘲笑。整个一千多天的诉讼过程,让我觉得生活是一场悲剧,今天终于落幕。”王倩说。

开心麻花今天的幸福2台词(历时三年开心麻花胜诉)(2)

庭审现场。

被告方律师李景健也表示,终审判决在意料之中。这份判决对问题的说理、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接触 实质性相似”的侵权认定原则,都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在先判例建立的标准,很认可判决的专业性。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影视作品版权纠纷逐渐增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特别提示,无论是影视作品的出品方,还是文字作品或剧本的作者,都应当提高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对于有权利来源的作品,出品方应当从合法渠道获取授权,保证授权链条的完整。在影视作品最终上映之前,可以通过适当的版权保护措施来避免作品非法流出,从而使自己的权益受损。

至于文字作品或者剧本的权利人,北京知产法院指出虽然其著作权相关权利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取得,但实际维权时仍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因此,法院建议权利人可以通过公开署名发表或者进行著作权登记等形式保护其权利。此外在为其作品寻找合作项目的过程中,权利人应当注意留痕(即保留接触证明),以便维权的时候证据链条完整,能还原相关事实。

采写/摄影:南都记者李玲

视频:南都记者王子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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