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时间)(1)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时间)(2)

前言
自2018年初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来,全国范围内的“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如火如荼地开展。近期,“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进入了新的时期,表现在集中办理了一批涉及村基层组织和“村霸”的涉黑专案。笔者近期在一宗村社干部涉黑专案中担任辩护人,现结合本人经办的多宗涉及村基层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辩护经验,整理出以下辩护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时间)(3)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始终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面对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个特征的认定方面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难免无法穷尽一切的现实难题。因此,在分析具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构成方面,尤其是针对涉黑犯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四个方面的分析、认定,应当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09年《座谈会纪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2015年《座谈会纪要》)的具体规定。

其中,2015年《座谈会纪要》是在结合涉黑案件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2009年《座谈会纪要》的继承与发展,因此笔者在下文数章节中主要引用、分析2015年《座谈会纪要》的具体规定。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时间节点】

2015年座谈会规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没有前述活动的,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生时间进行审查判断。没有标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的时间进行审查判断。存在、发展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律师解读:

本律师在代理该类涉黑刑事案件的辩护实践中,基层村组织涉黑犯罪常见三种形态:第一种是村干部包括村委干部及各生产社干部集体涉案,第二种是村内因血亲或姻亲关系形成的宗族势力涉案,第三种是村干部身份与宗族势力相互融合形成的势力涉案。无论上述何种形态,根据2015年《座谈会纪要》规定,无论是成立仪式还是其他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其内在核心均应当以首次同时满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的时间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时间节点。在本律师参与辩护的几宗基层村组织涉黑犯罪中,上述时间节点表现出以下共同点:

村基层组织涉黑组织成员多以村干部身份或村内大族、宗亲身份,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介入市政工程、三旧改造、水电工程等大型工程项目,垄断巨额收益或以强制“参股”的方式参与巨额收益分成。例如故意在工程项目入口或必经道路上倾倒垃圾、工程废渣等,或者暴力殴打施工人员、阻挠施工,迫使工程负责单位与其协商,牟取利益。涉黑组织在上述项目中实施暴力行为,或以暴力相威胁达到垄断、“参股”上述工程项目收益之日,可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时间节点。

涉黑组织成员依靠作为村内大族的身份或村霸的非法地位,干预村、社两级干部选举,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迫使村民投票给指定的候选人,在村、社两级基层村组织内指定或发展组织成员,或者与“另一派”或“反对势力”起暴力冲突,在广大村民中形成威慑力。在存在证据予以证实的情况下,上述组织成员集体当选村社干部或暴力冲突发生的时间节点可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时间节点。

在司法实践中,涉黑组织往往存在固定的场所用以密谋、策划、组织非法行动,例如以组织成员名义开设的公司、工厂等办公场所,却只允许组织成员或者特定少数人进入。在存在证据予以证实的情况下,在上述只允许组织成员或者特定少数人进入的场所中,曾密谋、策划、组织、实施多次违法活动的场所,则该场所开设或组织成员于上述场所首次密谋、策划、组织、实施多次违法活动的时间节点,可以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时间节点。

律师辩护思路:

上述数种常见涉黑组织形成的时间节点只是外在的表现方式。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的过程当中还会经历从恶势力团伙到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中间过程。因此,必须明确的是,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内在核心是非法组织同时满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由此,可以作如下辩护:

在市政工程、三旧改造、水电工程等大型工程项目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仅是利用村干部身份或村内大宗族势力的地位进行商务谈判和协商,就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在村、社干部选举活动中,如果选举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相关规定,符合村民选举的流程,选举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方式相威胁,则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值得注意的是,在城市中城中村的村干部选举中,一般情况下会有街道办事处派员监督,也可作为选举依法依规进行的依据。

针对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固定场所或“据点”,本律师认为如果有证据证实该场所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开放,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未在该场所密谋、策划、组织、实施违法活动,或仅是在具体的某一起犯罪活动中曾经在该场所密谋、策划、组织、实施违法活动,则该场所不能被认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固定场所,该场所的开设时间也不能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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