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组织策划的“普法‘宁’来说、清朗‘e’空间”网信普法宣传主题活动,通过连续4期访谈节目,探讨了许多常见的网络问题,与我们的生活直接相关。一起来回顾其中一些专业解读吧→
# 网络交易与平台反垄断 #
Q
如果APP已对相关条款进行了提示说明,消费者是否只能“认了”?
A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此外,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比如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邬某诉某旅游App经营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到店支付”的通常理解应为用户到酒店办理住宿时才会支付款项,未入住之前不需要支付。即使该条款后补充说明部分酒店会“预先收取全额预订费用”,但对这种例外情形应当进行特别提示和说明,如果只在内容复杂繁多的条款中规定,不足以起到提示的作用,公司作为预定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责任。最终,法院支持邬某退还房款的诉讼请求。
# 网络犯罪与网络空间治理 #
Q
倒卖信息的人是不是构成违法犯罪了呢,法律如何规定?那买的人是否违法犯罪?
A
公民个人信息为本人所有,若从不正当途径取得公民个人信息,或者违背公民个人真实意愿获取信息,都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同时,如果发现有人利用你的个人信息损害你的合法权益,务必立刻报警并要求对方销毁所有关于你的个人信息,避免进一步扩散,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非法获取他人信息也可能构成侵害个人信息罪。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根据信息类型、数量、行为后果等因素认定,即便达不到定罪标准,也可能构成违法。
# 未成年人常见的网络侵权案件 #
Q
如今,校园欺凌也有从身体欺凌到网络欺凌的转变趋势,网络欺凌有什么特点,又会以哪些形式呈现?
A
根据未保法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的相关界定,学生欺凌分为:身体欺凌、言语欺凌、社交欺凌、财物欺凌、网络欺凌五种。而网络欺凌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学生欺凌方式,这种欺凌方式隐蔽性更强,成年人很难察觉;但对被欺凌者和社会的危害更大、范围更广、时间更长,是最难被发现、预防和处置的一种欺凌。常见形式有: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等。
# 未成年人网络风险与法律监督 #
Q
未成年人给主播打赏的钱能要回来吗?
A
我国民法典规定: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若未成年人对网络直播进行了大额打赏,且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比如,孩子用家长的手机或账号上网打赏的),监护人可请求网络提供服务者返还该款项。所以,家长们要严格管理自己的手机,设置好开机手势、开机密码、开机指纹,不能随意被孩子破解;一旦因没有管理好而出现问题时,家长也要学会及时固定证据,分析孩子与平台各自的责任大小,当平台确实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时,家长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
另外,2022年5月,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明确“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如果发现网站平台违反规定,从严从重采取关停直播等措施。
“普法‘宁’来说、清朗‘e’空间”网信普法宣传主题活动得到了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华东政法大学等单位的大力支持。访谈播出后,反响良好。
长宁区作为全市网信普法试点区之一,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网信普法校园行,开展“定制化”法治宣讲;深化互联网属地化管理工作力度,为企业送上网信普法宣传课程;充分利用“宪法宣传周”等重要节点,在社区组织开展网信普法宣传主题实践活动,扎实推进网信普法宣传“六进”工作, 让互联网法律法规宣传更接地气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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