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马进彪
1月8日下午1点,正值上学高峰期,汉中市3路公交车里乘坐了许多学生。驾驶员赵强发现一名携带宠物狗的女乘客在候车,挥手致意该乘客不能上车后,这位女乘客依然挤了上来并和司机发生了争吵。由于学生着急上学,许多家长也不断地对女子进行劝阻。可该女子竟反怼道:“我理解你,谁理解我呢”。最后,女乘客抱着宠物径直坐在了公交车里,经数次劝说无果后,驾驶员只好拨打了110,民警赶来后将她带离了公交车。(新浪新闻1月15日)
公交车不能带狗,这是基本常识,而对于这种人尽皆知的常识,这位女子貌似不知道,竟然还与司机发生了争吵,其间的一句“我理解你,谁理解我呢”道出了这位女子的自私程度,但这句狡辩的话很值得玩味,因为这其中隐含着公共主体与个人意识的深度错位,而这也是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
公交车不能带狗,这是基于乘客安全的起码需要,虽然并不是每一只狗都一定会给乘客带来危险,但如果每个人都可以带狗,那一定就会发生意料不到的危险情况,由其是在这辆载有许多学生的车上,发生危险情况的概率会更大。
而从公共安全角度来说,禁令本身就是一种对危险发生机率的防控,每个人都没有特例可言,谁如果破坏了这个规定,那么,全车人的安全就不复存在,即所有学生和其他乘客的安全需要,都会被动成为这只狗的赌注,其中当然也包括狗主本人在内。
而这位女子说,“我理解你,谁理解我呢”,其实,这话的本质意思更是令人心生厌,言外之意,就是全车学生以及其他乘客的安全都没有她的狗重要,在这辆公交车上,唯独她的狗才是主人,其它的乘客都只能是狗的陪衬,因而,全车人就必须要对她理解才符合她的需要。
显然,这位女子置公共利益于不顾,是极端自私和错位的行为,但对这样的人该如何处置呢?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不得携带宠物乘坐公交车。因而在这件事上,随后民警对这名女乘客进行了批评教育,但这样的处置显得过于软弱和不足,因为这仅是对相关条例苍白无力的一种语言化解释。
而在现实中,这种语言化的解释难以起到根本作用。这让人想起多年前各城市禁止随地吐痰的规定,那时,也是以“批评教育”为主,一些随地吐痰的人,总会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应对执法管理者。而后来,只要抓到随地吐痰的人,就处以相应的罚金,不给他们狡辩的机会,至此,禁止随地吐痰的规定,才真正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基本相同的道理还表现在治理酒驾方面,想当初,警方的批评教育根本起不到作用,引来的只是酒驾者的无理狡辩,使禁令不能产生根本效果。但随着警方强力手段的实施,只要抓到酒驾者,首先是给予严厉的记分处罚,并处以罚金,之后才是语言式批评教育,而恰恰是这种先后程序的调整,才将发生酒驾的概率防控到现在的较好水平。
不管对于什么事情,只要社会颁布了相关规定,那就只有执行,而没有必要再将所谓的“批评教育”放在首要位置。因为社会任何法规的形成,本身就是社会公众意志的写照,它是经社会公共讨论之后得出的理性与必然的结果,只有刚性,没有弹性,因而,这不必要再对每一个触犯者进行重复式解释。
而从社会宏观管理效率方面来说,法规本身就意味着在同类情形条件下的直接使用,这就是必要的简捷,它越是简捷,越能降低社会运行的成本,并同时提高管理效率。而如果在已经颁布的法规与条例面前,依然将“批评教育”放在处理程序的首位,那就是对现行法规与条例效能的减损,同时,也意味着对一些社会不良行为的宽容。
因此,对于这位女子带狗上公交车,并怒怼全车乘客事件来说,批评教育是必须的,但仅仅是批评教育是不够的,依法依规处以罚金也应当是题中之意,况且,处以罚金既是对现行相关条例最好的解释,也是对这位狗主,以及更多有可能发生同类行为的人最好的教育。因而,对于社会管理来说,先处罚,后教育,顺序的调整,才是最好的组合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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