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九江市一理发店老板发布视频称,自家理发店因带有“东方名剪”字样,被北京东方名剪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东方名剪)起诉索赔8万元,同样遭遇被起诉索赔的理发店还有100多家。

是“借机敛财”还是“正当维权”?是“商标猎人”还是“维权战士”?北京东方名剪的“批量起诉”行为引发关注……

从事理发行业危害(理发行业刮起维权风)(1)

图片来源:东方名剪公众号

被索赔8万!

涉事店主:没听说过北京东方名剪

上述理发店店主周女士在视频中称,被起诉前自己不知道使用“东方名剪”字样会侵权,之前没说过北京东方名剪,这个品牌也没有达到人尽皆知的程度。且其所经营理发店的收费价格、陈列商品、店面布置、经营理念、广告宣传都和北京东方名剪没有相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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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周女士社交平台视频截图

据悉,目前周女士已将包括店名招牌在内的店内带有“东方名剪”字样的物品全部更换,并希望北京东方名剪能撤诉。周女士还称,“告我8万元的损失,我想说的是,我一个小县城的店,能给你带来什么样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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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女士店铺已更换新的店名招牌

图片来源:周女士社交平台视频截图

法治网研究院注意到,法院传票显示,周女士与北京东方名剪的侵害商标权纠纷开庭日期是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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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周女士社交平台视频截图

全国百余家“东方名剪”被诉,多为县城小店

事实上,被北京东方名剪起诉索赔的还有100多家理发店,这些店铺遍布河北、甘肃、云南、江西、安徽、四川等全国各地,多为小县城或镇上个体商户经营的小店,起诉金额主要集中在3万至8万元。

据了解,目前被起诉的店主们集中在了一个维权群中,希望“抱团取暖”,共同应对这场“从天而降”的侵权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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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据媒体报道,多位理发店老板认为,他们此番遭遇与去年的潼关肉夹馍事件、逍遥镇胡辣汤事件以及青花椒烤鱼事件类似,并质疑北京东方名剪起诉并高额索赔的动机是为了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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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被起诉店铺的门面图

图片来源:网络

针对此次事件,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竞争法律事务部王蕊琪律师指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首先要判断被诉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其次,被诉侵权服务是否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以及被诉标识使用行为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从目前披露的材料来看,被诉商家使用东方名剪标识的行为初步符合商标侵权要件,确实构成了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案件的赔偿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许可费标准三种方式确定。“北京东方名剪作为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损害赔偿。”王蕊琪律师分析。

今年与北京东方名剪有关

商标权纠纷已达40余起

针对外界质疑,北京东方名剪公司的法律顾问回应媒体称,维权的首要目的是清理市场,阻止侵权行为,并不是为了敛财打压同行。针对不同侵权主体的侵权行为及情节,北京东方名剪前期通常会采取发函,警告及协商的方式处理。而具体的索赔金额是根据品牌的知名度、同类型案件标的、当地经济情况的综合评估确定的。

该法律顾问还称,北京东方名剪在商标局合法获得了“东方名剪”系列商标的授权,起诉维权是因为近几年在市场上发现了不少店铺使用与其授权商标完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此外,疫情对理发店生意产生冲击,加上侵权店铺分布广,对北京东方名剪经营造成了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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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东方名剪公众号

企查查信息显示,北京东方名剪是一家集美容、美发、足浴等为一体的现代化企业,成立于1995年,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卢连德,最终受益人为张善梅。

法治网研究院关注到,2000年1月9日,北京东方名剪开始申请注册“东方名剪”商标,国际分类为42类设计研究,商标类型为普通商标。该商标于2002年注册成功,终止日期为203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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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企查查

此后数年至今,北京东方名剪陆续完善商标布局,成功注册申请了“东方名剪 EASTTOP”等商标,并将“东方名剪”商标在科学仪器、手工器械、办公用品、医疗园艺、日化用品等数十个不同分类上成功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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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企查查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仅2022年,与北京东方名剪公司有关的侵害商标权纠纷就高达40多起,其中,绝大多数案件结果是裁定准许原告北京东方名剪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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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律师:三类情形下被诉商家可积极抗辩

王蕊琪律师指出,就本案而言,东方名剪标识本身并非理发行业固有标识,也并未表示理发服务的质量和功能等特点,本身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使用。

“就目前披露的情况来看,该公司的商标维权行为是合理正当的。”“东方名剪”商标核准注册至今已有20年之久,且一直持续被使用,该商标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服务上使用涉案商标则很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商标法也对侵权抗辩作出了相关规定,如果被诉商家有以下情形,可以在庭审中积极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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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在先使用抗辩:如果被诉商家在东方名剪商标申请前(2000年前)已经实际使用该商标,则有权继续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但应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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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商标未使用不赔偿抗辩:如果原告注册商标后并未实际使用,虽然其可以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但无权获得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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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正当使用抗辩。如果注册商标标识本身具有固有含义或者表明商品或服务质量、功能等特点含义,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在原有含义基础商标使用商标标识。

王蕊琪律师建议被诉店主,如有上述合理抗辩理由,可以积极应诉抗辩;如上述三种方式均缺乏证据证明,涉事商家应尽快停止使用涉案注册商标,或与权利人协商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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