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网讯 抓青蛙也犯法?以前经常在田里抓来吃,不也没事吗?是的!别看青蛙双眼外凸,皮肤粗糙,样貌丑陋,它可是野生三级保护动物,一些特殊的种类如虎纹蛙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国家禁止捕杀的保护动物,可不能顺便乱抓。
自1989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正式实施,这种行为就触犯了非法狩猎罪。
记者今天从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了解到,近日,该局辖区一位居民就因在其承包的鱼塘里抓捕青蛙等野生动物,并到市场上贩卖,而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珍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据了解,4月19日早上,嫌疑人李某珍(女,55岁,广东肇庆人)正在崖西文化中心路口处摆摊贩卖各种野生动物时,被江门市崖西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抓获。民警在现场收缴疑似沼蛙48只、疑似虎纹蛙5只、疑似鹭鸟1只、疑似翠鸟4只、疑似滑鼠蛇1条,均为活体,顺利解救这批野生动物免沦为盘中餐,并将嫌疑人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审查。
据李某珍交代:这些动物都是在她承包的鱼塘里抓的,青蛙卖15元一斤,翠鸟和鹭鸟15元一只,蛇180元一斤。她在4月17日开始连续三天在承包的鱼塘里利用虾笼和捞网等工具以及徒手的方式捕捉这批野生动物。一开始自制虾笼捕捉只是因为这些动物经常来她的鱼塘觅食小鱼,后来发现鱼塘里常有野生动物出没,李某珍便贩卖它们来赚钱弥补经济损失。
目前,新会公安已聘请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对上述查获的疑似沼蛙48只、滑鼠蛇1条、虎纹蛙5只、鹭鸟1只和翠鸟4只进行野生动物物种和保护级别鉴定。
公安部门介绍,麻雀、鹭鸟、青蛙、壁虎、蛇等等这些野生动物,属于国家的三有动物,即有益的、有经济价值以及有社会研究价值的动物,是不能随便猎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李某珍的行为涉嫌触犯非法狩猎罪,新会公安分局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珍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公安部门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狩猎野生动物,非法买卖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提升保护意识,不要乱捕滥杀,给野生动物留出繁衍生息的空间。若发现非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应主动向当地林业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举报。
(广报全媒体记者严建广 通讯员陈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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