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招标投标中的那些专业名词——“招标、投标、中标的含义及法律性质”吗?,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招标中标投标各是什么意思?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招标中标投标各是什么意思(招标投标中标的含义及法律性质)

招标中标投标各是什么意思

你知道招标投标中的那些专业名词——“招标、投标、中标的含义及法律性质”吗?

招标的含义、法律性质

“招标”是“投标”的对称,指当事人中的一方(招标人)提出自己的条件,征求他方(投标方)承买或承卖。故招标可能是为买而招标,也可能是为卖而招标(如土地招标)。一般情况下招标是为某项工程建设或大宗商品的买卖,邀请愿意承包或招标公证交易的厂商出价以从中选择承包者或交易者的行为。

对于招标的法律性质,《合同法》第15条明确规定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投标的含义、法律性质

投标是投标人按照招标人在招标公示或者投标邀请书上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意思表示,是投标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招标人作出的书面文件,必须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全面回答。如果投标文件不规范,缺乏实质性要件,则可能构成废标。

如前所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属于要约邀请,相应的招标则属于投标人希望和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要约的生效采用到达主义,自到达招标人时产生法律效力。

中标的含义、法律性质

中标是指招标人在得到投标人的响应后,经开标、评标和定标等法定流程确定中标人,是其确定谁为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对象的行为。实践中在确定中标人之后,招标人要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此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即产生约束招标人、中标人的法律后果。因《合同法》中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对于招投标而言,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因此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了关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生效时间的巨大争议。在总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观点、参考预约合同理论以及相关《招标投标法》立法解析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招标投标过程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方式成立合同的基本理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即产生在招标人、中标人之间成立书面合同的效力,这与《招标投标法》基于招标项目的重要性、复杂性考量而要求招标人与中标人在合同成立后再行签订书面合同的规定并不冲突,其规定是一种倡导性的保障。

《合同法》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