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郝莹
11月23日,绍兴的杨先生再次接到法院要强制执行变更房产证的通知,他和妻子陈女士花费110万元购买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已被撤销,正面临无家可归的风险。
11月24日,杨先生告诉封面新闻记者,他于2017年4月购买的一处房产,在办理过户、装修入住近一年后突然被告知,自己家的房产涉及纠纷被“预查封”。奇怪的是,此前的房主也不知道房屋被查封,“买房后还顺利地过户了。”杨先生说。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屋作出终审判决时认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未尽审慎查验之职责,杨先生的房屋转移登记行为依法应予以撤销。
110万购买房屋,产权证被撤销
杨先生办理的不动产权证
2017年4月,杨先生花费110万元购买了绍兴市的一处房产,通过中介市场与房东谈好价格,签订房产转让合同,在4月18日顺利办理过户,办齐了不动产权证书和房产证。
“购买时还是个毛坯房,我们花了30多万装修好才搬进来,18年3月,突然接到市政府的电话,说房子有纠纷,是预查封的房子,让我们交个说明。”杨先生夫妇提交了相关材料和说明后,问题却没有得到解决,反而收到了房产权属登记需要撤销的判决书。“我花钱买了房子,所有手续都是合法办的,如果房子有纠纷为什么还可以办理过户,都住了这么久突然把我的房产证撤销了。”
杨先生购房签订的合同
据悉,原房东茹某与叶某光曾于2016年产生买卖合同纠纷,作为债权人,叶某光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茹某名下资产。
杨先生提供2018年6月绍兴市政府出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叶某光向绍兴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确认涉事房屋权属登记违法并撤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查封了茹某名下的这套涉事房产,查封期限36个月。
由于茹某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债务,2018年1月,叶某光向法院申请执行,此时才发现茹某名下的房产已经过户到了陈女士(杨先生妻子)名下,导致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因此,叶某光提出撤销该房产的权属转移登记。2020年8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涉案转移登记行为错误,予以撤销。
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交接,预查封无效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显示,审理查明,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茹某的个人财产及房产,绍兴市镜湖新区房地产管理所于2016年3月22日对茹某名下房产予以预查封。
绍兴电视台全媒体此前报道,法院执行后,绍兴市镜湖区房管所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随后,越城区法院向叶某光出具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称已于3月22日预查封茹某名下房产。
杨先生咨询律师得知,《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要是真的查封了,为什么我能过户这个房子呢?”他感到疑惑。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在判决书中辩称,陈女士与茹某在转移登记不动产时,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不存在法律禁止办理的情形。
绍兴市于2015年10月29日-30日颁发的一系列文件明确界定,调整不动产登记机构,市国土资源局内设不动产登记局,设立绍兴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至此,原镜湖新区房管所等已无房屋登记的法定职责。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0日启用不动产登记专用印章,用于不动产权证、档案查询以及查(解)封登记专用等相关业务盖章。
因此,镜湖新区房管所对房产做出的预查封无效。
法院未认定善意第三人,省高院已立案
终审判决显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绍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于4月29日才做出通知,明确撤销镜湖新区房管所,其查封职能仍具有法律效力。市国土资源局同意涉案房产被转移,为未尽审慎查验之职责作出的涉案转移登记行为错误,因此判决转移登记行为违法。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由第三人善意取得,故转移登记行为予以撤销。
杨先生夫妇的委托人李军民律师向封面新闻记者解释道:“最高法对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做了相关规定,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判决撤销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房屋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不撤销登记行为。”
浙江省高院已立案
他表示,杨先生夫妇通过中介公司购买房产,以110万元的合理市场价格成交,在交易过程中办理相关手续,尽到了审查义务,购得房产后自己装修入住。以上种种已经可以证明他们没有与原房主茹某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属于第三人善意取得。“但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没有认定陈女士是善意第三人,因此受委托继续上诉,目前案件正在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李律师说。
杨先生表示,自己只是合法地买了一套房子,唯一的诉求就是保住自己的家。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欢迎向我们报料,一经采纳有费用酬谢。报料ihxdsb,3386405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