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8日,新消息报曾以《刚买的新车为何有修复痕迹?》为题报道了灵武市民赵先生的购车遭遇,当时赵先生怀疑购买的新车是运损车,4S店则称交车时没问题。5月24日,记者获悉,经过银川市兴庆区法院一审以及银川中院二审,认定宁夏神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航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判决退一赔三。

4s店欺诈把有质量问题的新车卖出(新车现修复痕迹)(1)

当事人:提车23天发现修复痕迹

  去年1月17日,灵武市民赵先生来到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的广汽传祺神航店,贷款买了一辆售价11.68万元的白色M6自动豪华版轿车,提车时出于对4S店的信任,并未仔细检查车辆。当年2月9日,赵先生在洗车时,突然发现车身右侧多处有白色的漆点,且右后叶子板等处漆面厚度过高摸起来不光滑,心存疑虑的他当天下午便开车去了4S店。对此,销售人员称没问题,可能是车停到哪儿,被别人喷上漆了。赵先生认为,4S店明知这是一辆运损车或事故车,却故意欺瞒,涉嫌消费欺诈。

  当年2月19日,赵先生通过律师事务所委托宁夏翼诚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是否发生过修复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结合现场勘查,委托鉴定车辆油箱盖内右上侧、右后尾门窗留有少量重新喷漆后的痕迹;右前门、右后叶子板存在漆面涂层厚度异常偏高现象,推定有钣金修复并有重新喷漆痕迹;右前叶子板靠右前门处、右后门存在漆面涂层厚度偏高现象,留有重新喷漆痕迹”,最终鉴定意见是委托鉴定的车辆发生过修复。

4s店欺诈把有质量问题的新车卖出(新车现修复痕迹)(2)

  对此,神航公司总经理庞经理在面对记者采访时表示,该车辆在交给赵先生时没有任何问题。公司对这件事情很重视,一直积极与市场监管部门配合,赵先生当时也验过车了,其在提车23天后才发现车辆有二次修复痕迹,不知道问题出在哪个环节,所以对赵先生退一赔三的诉求无法接受。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年3月,赵先生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神航公司:不排除使用期间可能发生损坏维修

  随后,兴庆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庭审时,神航公司辩称,赵先生提走车辆后,使用了23天时间,于同年2月8日到该公司进行车辆首次保养,保养时长为1小时 43分钟,保养视频监控显示不存在该公司对车辆造成剐蹭损害及维修喷漆的情况。据 GPS 定位系统装置显示,赵先生使用车辆处于满负荷超长时间运行状态,除固定在住处停留合理时段外,在1月19日12时24分至17时13分,21时50分至1月20日凌晨3时13分,累计长达12小时车辆使用时间,存在夜晚疲劳驾驶造成车辆剐蹭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s店欺诈把有质量问题的新车卖出(新车现修复痕迹)(3)

  且在1月19日至2月9日期间,涉案车辆多次长时间停留至灵武市嘉源街车辆维修一条街处,该汽修街上店铺具备车辆钣金、喷漆、烤漆维修条件。其中1月21日12时26分至20时18分长达8个多小时,车辆停留在该嘉源街汽修街内,具备为车辆钣金、补腻子、喷漆和烤漆的时间条件。另外在此8小时时段内,GPS 定位显示车辆处于变动及方向变换方位等多种情况,车辆还有被启动运行6次的情况,其中13时41分53秒时点车辆运行速度为17迈速。因此,1月21日不能排除车辆损坏进行维修的可能性。赵先生没有证据证明车辆交付前车辆已被损坏喷漆的事实,以及神航公司明知车辆问题故意隐瞒情况销售给赵先生的车辆事实。同时不能排除赵先生车辆在使用23天时间里可能发生车辆损坏维修的情况,也同样不能排除赵先生自导自演将没有损坏的车辆进行喷漆制造车辆被损坏维修的结果。且赵先生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仅能证明车辆右侧部位出现漆面厚度与原厂车厚度误差超标的结果,但并不能证明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什么,更不能证明形成这种结果的原因系该公司造成的结果。遂请求法院驳回赵先生全部诉请。

记者采访时,庞经理出示的pdi检查单上没有神航公司售后服务部盖章,也没有车主赵先生的签字。

法院:存在欺诈,退一赔三

  兴庆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新车定购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合法有效。该案的焦点是神航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首先,涉案车辆经鉴定存在漆面修复的客观事实,尽管神航公司提出漆面修复可能发生在赵先生使用期间的合理抗辩,但根据双方对行车记录仪内容的查看,并未有赵先生进行漆面修复的确切证据,赵先生虽多次停留在汽修街,但也不能就此推定其存在漆面修复的行为。且根据赵先生与神航公司售后经理的通话可知,神航公司告知过赵先生涉案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有异常停留时间,也不能排除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了漆面修复的行为。其次,神航公司作为经营者在对车况进行检查时负有高于普通购车人的义务,且也具有相应的专业检查能力,神航公司从广汽传祺销售有限公司接车时未检查出涉案车辆的瑕疵、在交付给赵先生之前进行的 PDI检查对漆面检查也未能查出异常,如果允许神航公司事后抗辩其不知道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则放纵了经营者的对商品新车的检查义务。

  赵先生支付对价的标的是新车,但提到的却是被维修过的车辆,神航公司不能证明履行过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欺诈。赵先生当庭变更解除《新车定购协议》为撤销协议,不违反诉讼程序。故对赵先生主张撤销双方签订的《新车定购协议》,法院予以支持。《新车定购协议》被撤销后,赵先生应将涉案车辆返还给神航公司,神航公司应退还赵先生购车款11.6799万元。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神航公司还应赔偿赵先生35.0397万元,赵先生主张的车辆购置税、保险费、装潢费,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赵先生支出的鉴定费4000元,神航公司应予以承担。

  兴庆区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新车定购协议》,神航公司退还赵先生购车款11.6799万元,赔偿赵先生35.0397万元,支付赵先生鉴定费4000元。

  一审宣判后,神航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银川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消息报记者 王若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