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检和违章到底有没有必然的关系,这是个哲学问题,并且到现在为止,应该算是整个汽车圈中争议最大的命题。

违章不处理不能年检嘛(不处理违章就不让年检即将成为过去时)(1)

先来看看我身边的例子:因为某次意外伤害,卧病在床超过6个月的张某,没有时间去处理自己的违章,结果等到年检的时候被拒绝。可是这已经是他能够年检的最后一天了,结果清晰可见,直接被罚款了之后,还得多处理一项违章,才能够年检。别杠,不是所有的违章都能够在手机APP端处理的,他这属于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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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处理交通违法,车管所就不给发放年检合格证的事儿,比比皆是。这一“捆绑式”的做法也成为了目前很多代表们的关注话题。不过从今年5月1日开始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这一个条款并没有做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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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车辆“捆绑式”年检的争议由来已久,而且有车主甚至和交管部门对簿公堂。《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九条:“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这一点规定了必须在年检之前把自己的所有违章处理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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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车主也有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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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到底哪个规定为主呢?根据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应属部门规章,从法律位级上说,《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上位法,《机动车登记规定》是下位法,我国《立法法》确立了“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的原则。那也就是说,不应该附加任何其他条件咯?

但目前这件事情并没有得到解决。“这个问题我也呼吁好几年了,将持续关注推动此事的解决。”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开举受访时表示。但是也有人表示如果是真的不和处理违章捆绑,那将大大增加每日的行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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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2021年公安部发布《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其中对于机动车年检规定做了调整。

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审验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审验合格标志。”

这是不是意味着,如果修订获得通过,捆绑式的车检即将合法化?

鬼斗车观点:说实话处理违章这件事情,肯定是需要缴纳罚款的,但这件事情如果和车检捆绑在一起,我有点难以接受。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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