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收入全称为旅游外汇收入,即国家旅游业对外所取得的收益,但注意的是外汇不等于外币,就如同在银行换钱,要换成钞的话有钞价,要换成汇的话有汇价。
外汇收入包括下列各项:
(1)出口或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
(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包括海港、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入的外汇;
(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
(7)出租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
(8)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9)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收入;
(12)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13)经批准经营代理进口业务的外(工)贸公司,从事外轮代理、船务代理、国际货运代理、船舶燃料代理、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版权代理、广告代理、船检、商检代理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14)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暂收待付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15)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在境内外经营业务所收入的外汇;
(16)捐赠协议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捐赠外汇;
(17)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18)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个人的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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