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律师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解读,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西安侵害公民信息罪?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西安侵害公民信息罪
西安律师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解读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四款。
第一款是关于违规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和处罚的规定。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惩治违背公民个人意愿,出售、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和倒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原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了国家机关、金融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规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本款将犯罪主体扩大至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十六周岁的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论来源如何,只要符合本款规定的,都可以定罪处罚予以惩治。
本款规定犯罪的客体是公民对个人信息享有的权利,这里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本款规定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故意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这里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指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国家层面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管理方面的规定,如反洗钱法第五条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此外,商业银行法、居民身份证法、护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社会保险法、统计法等法律也都有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本款规定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向他人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出售”,是指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卖给他人,自己从中牟利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提供给他人的行为,如现实生活中公民安装网络宽带,需将个人的身份证号提供给电信部门,电信部门只能以安装网络宽带的目的使用公民个人身份号码,如果电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公民的身份证号提供给他人的,则属于非法提供。这里的“他人”,包括单位和个人。根据本款规定,向他人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是构成本罪的条件,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可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大量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多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数额较大的,以及公民个人信息被他人使用后,给公民造成了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到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等情况,具体情节的认定,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具体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款是关于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的规定。本款是原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对本款作了修改:
一是,删去“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中的“本单位”,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即所有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可以收集、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如果违反规定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都可以适用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将“违反国家规定”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扩大了构成犯罪的范围,与“国家规定”相比,“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更宽,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国家层面的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有利于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三是,加重了对本款犯罪的处罚,由于本款犯罪“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实施本款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刑法原条文规定的刑罚相比,法定刑由最高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提高至最高可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实践中,在政府行政管理以及金融、电信、交通、医疗、物业管理、宾馆住宿服务、快递等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收集和储存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为提高行政管理和各项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了便利。同时,一些组织或个人,违反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将公民个人的信息资料出售或泄露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
这些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个人信息被一些犯罪分子用于诈骗犯罪活动,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个人隐私以及正常的工作、生活构成严重威胁。与普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相比,出售或提供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容易引发大范围的信息泄露,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违反了职业的操守,应当从严打击,从重惩处,因此,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这种行为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应当注意的是,本款中的信息必须是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也就是说利用公权力或者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获得的信息,如购买飞机票必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金融业务时,必须提供个人的身份证号码等情况。
第三款是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和处罚的规定。本款是原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将本款移作第三款,同时将“上述信息”修改为“公民个人信息”,明确范围,避免产生歧义。根据本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依照第一款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窃取”,是指采用秘密的方法或不为人知的方法取得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如在ATM机旁用望远镜偷看或用摄像机偷拍他人银行卡密码、卡号或身份证号或通过网络技术手段获得他人的个人信息等情况。
“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是指通过购买、欺骗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本款规定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恶劣、获取了公民个人大量的信息、多次窃取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给他人牟利等情节。第四款是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本款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
根据本款规定,单位有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前三款的规定处罚。本款对单位犯罪规定了双重处罚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罚金的具体数额法律未作规定,可由司法机关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在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按照前三款关于自然人的犯罪处罚。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第二款规定,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所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本条第二款罪的,也应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二条、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立法背景与条文解读》 2021年3月版 第6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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