酸奶过期1分钟要不要赔?近日一起案例在网上引发了不小的关注。顾客小李在某超市购买了一瓶酸奶,结账时突然发现酸奶过期了1分钟。小李为此向超市索赔1000元,但遭到了超市的拒绝。最后双方诉至法院,法庭将案件委托给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和解,由超市赔偿小李400元。

从媒体的报道来看,这原本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案例。

过期两天的酸奶要求赔偿(依法判赔更有意义)(1)

资料图

超过了保质期限,就属于不合格商品。正如律师所说,小李从付款取得牛奶的那一刻起,牛奶的所有权就由超市所有转移到小李所有,风险责任也至此转移。临界时间点以小票上显示的详细时间为准,在此之前,酸奶的一切问题均由商家负责,此后则由小李负责。因此,不要说酸奶过期一分钟,即便只相差一秒,作为经营者的超市也应该为出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也有理由向超市主张自己的权利。

至于消费者索赔1000元的依据,也并不缺乏。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案情既然非常简单,为什么还会引发很大关注?

可能缘于对消费者动机、身份的揣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只有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是为了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才能受到该法的保护。由于这相差的1分钟看上去有些巧合,所以部分网友怀疑小李旨在为索赔而购买,不是消法应该保护的对象。但从此案最后的结果可以看出,超市一方要么并未针对小李提出这种指控,要么其提出了但并未被法院所采信。

也可能是基于对超市的同情。因为整个超市所出售的牛奶中,很可能就只有这一瓶超过了保质期限,为这一瓶酸奶超期一分钟而付出400元的代价,多少有些委屈。但是换一个角度,正由于这个代价不算小,超市以后不是更应该引以为鉴?出现这样一个案例对超市来说岂不也是一件好事?

在经营者那里买到了不合格食品,可以要求经营者支付1000元的赔偿金,消费者也提出了1000元的索赔诉求,但最后消费者拿到手的是400元。这样一个结果显然是各方妥协的产物。

妥协往往会考虑尽量兼顾各个方面的利益,未必就是坏事。但从消费者的立场来说,这种妥协多少会对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带来一点抑制。因为任何一个消费者在权益受到损害,进而准备维权的时候,都会权衡成本和收益。就本案而言,从与经营者交涉,到发起诉讼,到面对乃至接受调解,其中的时间成本恐怕都会让不少消费者心生退意。如果最后的结果达不到预期,则其心理可想而知。

根据民事诉讼法,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为减少消费者诉讼成本,也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有专业人士建议类似案件不妨一律按照简易程序,依法审理、依法判决。

如果换成这样一个结果,相信无论对消费者还是对生产者经营者来说,此案的普法和教育价值都只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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