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妈妈帮熟人无偿接送孩子两年半,一次意外跌伤,竟被对方告上法庭……”
显然,这是一个只看标题,就足以让人蹙眉的案件。
报道截图。
告出了自私,判出了暖意
判决书显示,家住济南的张女士和杜女士是熟人和朋友关系,两家的孩子同在一所幼儿园上学,张女士一直在家专职照顾孩子,时间充裕。
而杜女士和丈夫都在中学上班,经常无法按时接送孩子。所以,杜女士经常让张女士接孩子时,一块帮忙接上自家孩子佳佳。这样的无偿帮助,一帮就是2年半。
佳佳意外跌伤的事情发生后,张女士去看望时留下2000块钱。然而,杜女士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张女士赔偿佳佳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6657元。
我相信,很多人看完新闻,心里就已有了一杆秤。但这起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并没有那么一帆风顺。
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某担七成责任——赔偿佳佳医疗费5429.93元、护理费420元、交通费140元,扣除被告张某某已支付的2000元,以上共计3989.93元。
但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的判决,认为邻里朋友之间互帮互助值得肯定,不需要担责。
对比来看,二审法院显然有了更多的设身处地,有了更加全面的分析和考量,也就有了不一样的结果。
其实,法律在现实层面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也不是机械的,面对复杂的现实情况,法律在执行层面其实是有些自由裁量空间的。
正是因为有这个裁量空间的存在,才诞生了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一众职业。他们的使命,正是代表公平、正义和良善去拿捏裁量。
从这个角度去看,这起案件,告出了一个人性问题,判出了一个法律问题。
而最终的结果是:告出了自私,判出了暖意。
法律要更多地为良善撑腰
很明显,这是一起典型的可能引发社会效仿的案例。
如果张女士因此被判赔偿,那么,以后邻里之间在对待孩子的问题上,还要不要相互帮助?我想,很多爸爸妈妈都要在内心打上一个问号。
现在,这一份二审的判决书,在审理和定性这起案件之外,其实也是在宣读:不要冷藏你们的善意,放心地、大胆地去释放吧,法律给你们兜底。
而这份兜底的底气,来自法律,也来自良善本身。
英国人托·富勒曾说,“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惩恶护善,是法律最原始的功能,也应是法律最本真的追求。否则,就很容易走向初衷的反面。
其实,为良善撑腰,帮熟人接送孩子意外跌伤的案件并不是第一起。
2017年9月7日,在辽宁沈阳,孙某为一名昏倒在自家药店内的女子戚老太(化名)做心肺复苏时,压断了对方的12根肋骨,被戚老太告上法院。两年多后,法院决定驳回原告戚老太的诉讼请求,被告孙某不负责任。
此外,现实中类似的法律条文,也一直在不断补充中。民法典就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今这条规定,更是被直接写在了很多地方新装备的AED(自动体外除颤器)上。
法律要做的,就是打消这份焦虑,给助人者以坦然和信心,是让善有善报,而非好人得恶报。
正如二审判决书所说,“张女士这种邻里朋友之间善意行为,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良好道德风尚是值得肯定的。佳佳受伤,双方都很心疼,佳佳父母应正确对待本次事故,不应迁怒于张女士。”
大道至简,一句“不应迁怒”,其实就理顺了是是非非,是对良善的挽回。
作为成年人的家长,也应该少一些功利心态,多站在孩子的角度来考量影响。判决书显示,佳佳经常和张女士家的孩子在一起玩,有时也在张女士家吃饭。
对于孩子来说,他们是发小、是玩伴、是亲密的朋友,大人们因为几千块钱对簿公堂,这么大闹一番,又在孩童的心理留下了怎样的阴影?他们还能愉快地在一起玩耍吗?以后佳佳还可以自由地去张阿姨家做客吗?
客观去看,多多少少还是会留下来一些隔阂吧。
如果非要说这起案件留下了什么教训的话,那“几千块钱毁了两家和睦,可能给孩子们留下心理阴影”,可能是一个值得吸取的教训吧。
□与归(媒体人)
编辑:陆玖 实习生:潘宇洁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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