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这是我向省律协立法委报送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修改意见之一,建议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设立失信人制度,匹夫之见,敬请批评指正!

民事执行法律的改革,应该创新执行制度,如果没有新的执行制度,则立法将失去意义。我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的“失信被执行人”改为“失信人”,创立确认失信人制度。

我所谓的确认失信人制度,是指通过人民法院对民事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被依法确认为失去信誉的民事主体的制度。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由来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规定,主要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一、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问题”中的规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相关条款也是源于这两个文件。但从这些规定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只是一种执行威慑方式,而没有形成完整的程序制度。

二、为什么称“失信人”而非“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行为的产生不是始于执行阶段,而是在法院判决之时,或更早。如果一个债务人诚实守信地按期还款,则不会有纠纷而诉讼。失信行为必然发生在执行之前,“失信被执行人”中的“被执行”三字不但不能准确表达失信状况,而且语句繁琐,因而不应强调“被执行”。

如果纠纷因生效法律文书而明晰,当事人自动履行相关义务,则也不应被认为是失去信誉的人。只有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经法院执行机构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情况下,才应该被确认为失去信誉的人。一个民事主体是否被确认为失信人的确认程序必然应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后,并且只有被执行人才可能被确认为失信人。失信人必然是在执行程序中将被执行人确认为失信的民事主体。因此,失信人已经含有“被执行人”的语义,因而不必再强调“被执行”。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所使用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语句,显然不是准确的法律用语,既然是“名单”显然不是一个民事主体,但一个被执行人又与其他被执行人没有任何关联,为什么非得要列在一个名单里呢?

将一个民事主体纳入一个名单,这显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程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是一个程序法意义上的语汇,更不是一项完整的法律制度。

我所主张的“确认失信人制度”是包含申辩、确认、公布、监管、惩戒、救济、撤销、恢复等多项程序性规定的一项新的执行制度。

三、为什么要创立“确认失信人制度”?

——创立“确认失信人制度”是保障市场经济安全的需要。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人类失去诚信,则社会难言公平。确认被执行人的“失信人”身份并予以公布,便于社会辨识,以防止更多的人受骗上当,防止更多的失信情况的发生。市场失去诚信,则交易难言安全。对失信行为进行确认并予以惩戒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创立“确认失信人制度”是保障司法裁判成果的需要。不论仲裁的裁决书或者审判的判决书多么的公正,不论当事人对裁判结论多么的认可,如果得不到切实的执行,那么,这些裁判文书都是法律的白条。只有裁判文书得到切实的贯彻与执行,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的权威。

——创立“确认失信人制度”是人民盼望司法改革的需要。破解所谓“执行难”,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的最热切的期望。“确认失信人制度”不仅应包含对失信人的司法惩戒,也包含对失信人基本生活的适当保护。确认失信人制度,有助于督促被执行人及早履行义务,恢复正常信誉,有助于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及早实现。

——创立“确认失信人制度”是民事程序法学探索的需要。1990年《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此后,又历经四次修订,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法学在不断进步与发展。但毋庸讳言,对执行程序的理论研究成果仍未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应该说,创立“确认失信人制度”是对民事程序法学的有益探索。

四、“确认失信人制度”与自然人破产制度孰优孰劣?

一段时期以来,很多学者致力于自然人破产法的研究与制定。但仅从破产后果的角度讲,自然人毕竟不同于企业。企业破产后将消亡,企业债务因企业消亡而不得不消灭。而自然人不论财产状况如何,都要生存下去,仍然要从事经济活动。社会仍然要给予债务人以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如果一个人“借”了后“破”,“破”了后再“借”,借破产而逃债,将会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

“确认失信人制度”不但可以达到“个人破产法”预想达到的清偿目的,而且能够克服“个人破产法”的弊端。实施“确认失信人制度”后,失信人的财产时时处于法院执行机关的监管之下,更有利于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得以实现。

企业破产后,因其消亡,不会再获得新的财富,生效法律文书将无法执行,而债务不得不消灭。个人破产后仍然生存于世,仍然有获得重大财富的可能,比如受赠、发明创造、中奖等等,因而会有恢复偿还能力的可能。如果债务人突然获得偿还能力,而法律却允许其不履行偿还义务,这对债务人是极其不公平的。法律文书生效并申请执行后,法院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强制执行,而不应有期限。

由此看来,“确认失信人制度”比自然人破产制度要优越得多。且更切实可行。

五、为什么确认失信人的期限为执行终结之日?

长期监管,彻底执行之需!

六、修改建议

法律草案原文:

第六十六条 被执行人有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按照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确定不同的期限或者等级,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公开前给予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

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

建议修改为:

第六十六条 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或有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确认为失信人。

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确认为失信人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陈述及辩解,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公开前给予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

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确认为失信人的,应当制作决定书。

法律草案原文:

第六十七条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是失信被执行人,但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是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前述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在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特殊时期承担特殊、紧急社会保障职能的,在该特殊时期,一般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建议修改为:

第六十七条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确认为失信人。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是失信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是被执行人的,且没有阻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前述人员确认为失信人。

被执行人在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特殊时期承担特殊、紧急社会保障职能的,在该特殊时期,一般不得将其确认为失信人。

法律草案原文:

第六十八条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两年以下;情节严重或者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到三年。

建议修改为:

第六十八条 被确认为失信人的期限,为执行案件终结之日止。 期限届满后,法院,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对其失信人的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草案原文: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社会公布。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 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或者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组织通报,供有关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限制消费、政府采购、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荣誉授信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建议修改为: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人信息向社会公布。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人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 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或者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组织通报,供有关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限制消费、政府采购、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荣誉授信等方面,对失信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人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法律草案原文:

第七十条 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或者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惩戒期限届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撤销、删除失信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给已推送组织。实施信用惩戒的有关组织应当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确需继续保留惩戒措施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并明确继续保留的期限。

建议修改为:

第七十条 不应被确认为失信人的个人或者组织被确认为失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惩戒期限届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失信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撤销、删除失信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给已推送组织。实施信用惩戒的有关组织应当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确需继续保留惩戒措施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并明确继续保留的期限。

法律草案原文:

第七十一条 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被罚款人、被拘留人或者被执行人对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建议修改为:

第七十一条 罚款、拘留、确认为失信人,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被罚款人、被拘留人或者被执行人对罚款、拘留、确认为失信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建议增加一条:

第七十二条 失信人应每六个月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人民法院应及时核实,如失信人报告不实,人民法院应依法惩戒。

失信人不得进行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消费;不得私自离开居住地,不得私自向他人转让或赠予财产。否则,人民法院应依法惩戒。

人民法院发现失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及时执行。

人民法院应将核实后的失信人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2022年7月11日

被执行人成为老赖还能怎么办(老赖应被确认并公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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