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暑假,由姚婷婷执导,杨玏、何泓姗、白敬亭、蔡文静、杜维瀚主演的网剧版《匆匆那年》正式上线视频网站。播出后迅速火遍大江南北,最终以3亿的播放量收官,业内人士纷纷称赞:“原来网剧内容也可以如此走心。”

关于方茴和陈寻的爱恋,观众依旧报以极大的热情,2014年网剧先行播出后,紧随而上的电影票房更为惊人,面对同一档期的《太平轮》《一步之遥》和《智取威虎山3D》三部大片,《匆匆那年》不断打破收视纪录,3天破2亿,6天破3亿,9天破4亿……连续13天获得全国单日票房冠军,最终以5.78亿收官。

开播前一天与原作者发生纠纷

12月28日零点,经过一年的续写和筹备,《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以全新阵容和班底回归视频网站。

宣传攻势灰常猛烈。

匆匆那年方茴怎么样了(好久不见疑似侵权)(1)

匆匆那年方茴怎么样了(好久不见疑似侵权)(2)

这是继《芈月传》、《鬼吹灯》之后,年底接连曝出的第三个大IP改编纠纷。

12月27日晚,小说《匆匆那年》作者九夜茴在其微博发布声明,称《匆匆那年》书中的人物、故事框架等元素都是其本人所独创,依法受到保护。

匆匆那年方茴怎么样了(好久不见疑似侵权)(3)

九夜茴在其微博中表示“1.本人未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改编《匆匆那年》文字作品、影视作品之续集;2.搜狐视频应于本声明发出之时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播放《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并公开致歉。否则本人将对上述侵权主体及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法律措施,以捍卫基本事实,维护原著作者的合法权益。”

网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版权纠纷,小说作者九夜茴要求停播,制作方发布声明回应:“2012年4月5日,本公司与王晓頔(注:九夜茴本名)女士签署《电视剧改编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作者王晓頔已将小说《匆匆那年》之剧本改编权以及电视剧、网络剧改编权(以下统称‘小说改编权’)永久转让予本公司。

另外,制作方还表示“协议约定,本公司有权根据小说改编的剧本摄制电视剧、网络剧,亦有权通过互联网、电视媒体、手机终端等多种渠道和媒体进行传播;本公司根据小说改编的电视剧剧本作品以及根据小说改编的电视剧、网络剧等作品,其著作权全部属本公司所有。为此,本公司的行为属于正当行使其合法享有的小说改编权及拍摄权。”

但是第二天,《匆匆那年:好久不见》还是如期开播,同时通过官方微博回应九夜茴的声明,这篇声明里说“2012年4月5日九夜茴将《匆匆那年》网剧改编权永久转让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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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曾想,此次授权风波在五日后再发酵,九夜茴再度以长微博形式披露,当时与搜狐视频方面商定的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而非永久性。

九夜茴详细公开了与搜狐视频前期沟通和后期签约的经过。据她透露,通过时任搜狐COO刘春的介绍,其与搜狐视频自制网剧《匆匆那年》的制片人朱振华对接小说授权工作,双方沟通后的合同基本内容为九夜茴授权搜狐改编《匆匆那年》电视剧,合同有效期为三年,由搜狐方面起草合同。九夜茴称目前其已公正双方邮件截图并提交法庭。

她表示,当时搜狐急于签订合同,对方工作人员称’合同没有太多问题就直接签吧’,九夜茴“就直接在她翻到的合同最后一页签了字”,直至2015年春,九夜茴得知搜狐视频筹拍《匆匆那年》续集时才发现搜狐“违背约定没有注明合同有效期。”同时,九夜茴声称,在该合同中,“完全没有‘永久’或相似意思的字眼,反倒有三年内不允许搜狐视频转让授权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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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搜狐视频则回应,“九夜茴微博,意在我们公司欺负作者,但其实之前已有多次往返邮件,她不可能不仔细看合同。”同时,搜狐视频还称其曾主动找九夜茴协商改编的事,并非其在微博中所称的“搜狐向我表示歉意。”

此外,在双方的口水战中,刘春转发九夜茴微博表示,“本人作为当事人承认所有跟我有关的句句属实。”而搜狐视频公关部在该剧首播时曾强调《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属于搜狐原创作品。

不过网友的回应也各执一词,有不少原著粉也表示对那些年《匆匆那年》“不悔梦归处,只恨太匆匆”的惋惜。但也有人表示,只愿意看到一个好故事,对此事并不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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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混乱已逐渐成普遍现象

可以看到现在版权纠纷的乱象丛生,从偶然的现象逐步演变为行业的毒瘤,防不胜防。版权纠纷越多,维权的现象也越多,近几年来接二连三发生多起事件,麦家关于《暗算》署名权的诉讼;电视剧《牟氏庄园》女编剧王伊因向剧组讨薪而遭制片方人身安全威胁的事件;台湾作家琼瑶诉内地编剧于正抄袭案;乐视影业与光线影业、小说《何以笙箫默》作者顾漫的电影改编权版权纠纷;编剧李亚玲与电视剧《北京爱情故事》、陈思诚剧本纠纷;电影《霸王别姬》编剧芦苇、李碧华版权纠纷;《北平无战事》编剧署名权纠纷案等等。

造成混乱有多种原因:

1署名及授权混乱导致纠纷

通常在案件中,署名作为初步证据能够显示影视剧的版权人,可以证明原始的版权归属情况。影视剧的片尾署名是查明影视作品权利人的重要途径,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证明,一般法院都会以片头片尾署名来认定著作权人。 在审判实践中,有些公司署名不规范,如将英文简称署上或者未将行政区划放置在公司字号前面,导致维权困难或增加维权成本。

此外还存在署名冲突、署名与授权书之间不对应等情况。在实践中,部分制片公司在拍摄合同中关于著作权的约定不明,如对于著作权项下的权利分配、授权期限、地域、渠道等内容约定不明,导致部分影片尚未公映即在影院、网络上播放,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引发各种侵权、合同纠纷。部分原始权利人在署名时,一权多卖、连续转授权,导致最后无法确定最终权利人,影响权利人维权。署名及权属约定情况是影视剧版权的重要依据之一,混乱的署名和授权最终将导致票房损失无法追回,应予避免。

2网络盗版损害权利人利益

在视频分享网站发展的初期,一些网站在网络上提供尚处于热播期内的影视剧播放服务,严重影响影视剧的票房收入,损害了产业的发展。网络盗版行为是对于电影票房的一个冲击,通过网络播放影视作品或提供下载,将会分流出部分票房,票房收入又关系着产业收入,盗版所造成票房收入的减少会损害权利人创作的积极性。网络的发展并非都带来坏处,如果视频网站通过购买正版影视剧版权,客观上将会扩大影视剧的传播范围,增加影视剧权利人的收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原有的网站直接上传行为逐步减少,但隐蔽的侵权则日益增多,如P2P技术、网络搜索技术都可能会增加侵权的概率。

3模仿“拿来”剧本引发争议

日前,国产电视剧的剧情普遍存在两种现象:一种是抄袭剧本的现象,将他人的剧本修改后拍摄成电视剧;另一种则是把小说改编成为剧本的现象,导致小说情节和剧本存在较高的相似度。 伴随着影视产业发展,部分企业单纯追求数量,忽视剧本质量,导致这类企业对于创新的需求减弱,影视产业快餐化、商业化加强。还有一些企业在审稿及编剧时未能规范操作,对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采取“拿来主义”,主观上剽窃他人的劳动成果,造成了侵权,这类案件随着近两年影视剧的繁荣逐步显现出来。由于抄袭剧本而导致影视剧无法按期播映,将会严重损害影视剧的票房,风险巨大,制片公司应慎重审查剧本的版权情况。此外,在影视剧的整体构思上,部分企业并不是进行创新,而是模仿国外的一些影视剧,在剧情上高度相似,包括剧照都模仿他人的创意,这种现象值得反思。

规范之路任重道远,市场面临的现状,并非只是立法缺陷所致,编剧要多运用现有法律法规,以严谨的合同来进行事前风险防范,以坚决的行动来进行事后的维权。影视公司在剧本创作环节必须严格把关,才能降低影视剧拍摄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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