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原党委书记、厅长、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原第一政委陈栋桥受贿一案。
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至2019年1月,被告人陈栋桥先后利用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政委、总队长,石嘴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督察长(兼任),银川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兼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宁夏光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光俊等20个单位、企业负责人和个人的请托,在办理车辆号牌、审批民用爆炸物品、承揽项目、调动工作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51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26万元,美元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栋桥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陈栋桥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陈栋桥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庭宣布择期宣判。被告人家属及部分群众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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