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人用人四项制度内容(明确十五种能下)(1)

半月谈评论员 梁建强

政治能力不过硬、理想信念动摇、政绩观存在偏差、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其中强调,“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并明确了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及时予以调整的十五种情形,体现出德、能、勤、绩、廉并重的鲜明用人导向。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并具化“能下”情形,是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的必然选择,也是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的必然选择。新的规定,有助于破解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同样有助于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干部干部,“干”是第一位的。倘若干部不会干、不愿干、不敢干、胡乱干,直接影响的是工作成效,直接受损的是党的形象,直接遭殃的是群众福祉。

细读规定中明确的十五种情形,有着鲜明的问题导向,精准锁定了部分干部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的具体表现。无论是“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还是“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乱作为”“在急难险重任务、重大风险考验面前消极逃避或者应对处置不力”,抑或是“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精神状态差,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都与新时代好干部标准背道而驰。让问题干部“能下”,给“躺平型”“蛮干型”“推责型”干部敲响了警钟。

应当看到,与中共中央办公厅2015年印发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相比,此次印发的规定中,还新增了部分新的具体情形。比如,“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及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以及“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这些具体清晰、可操作性强的规定,既便于有关方面准确执行,又让有关方面处置相关问题更有底气。

要有“上”的通道,也要有“下”的渠道。规定中强调,应当结合实际分类施策,严格执行问责、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辞职、职务任期、退休等有关制度规定,体现了实事求是、分类处置的导向。严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纪律,也要坚持做到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能上”并非一劳永逸的起点,“能下”也并非一蹶不振的终点。规定中也明确,对被调整的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对认真汲取教训、积极努力工作,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进一步使用、晋升职级或者提拔职务。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理念的体现,也是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原则的彰显。

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少数”。进一步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我们一定能够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团结带领人民群众不断开创各项事业发展新局面。

来源:半月谈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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