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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没有天理了,只卖了30块钱的自家猪肉,凭什么罚我10万块?”

案情回顾

田某,是来自吉林省舒兰市的一位农民。平时田某在家种植庄稼,养殖鸡鸭鹅猪的等家禽,过着这种自给自足的惬意生活。

然而在2020年的新年期间,鞭炮声不断,恰巧田某家里的一头猪因为放鞭炮受到惊吓瞎跑,从而摔断了腿。尽管在新年期间已经有很多食物,更是不缺猪肉,但是猪腿受伤的原因,田某还是选择把这只受伤的猪宰掉了。

卖猪肉怎么算合法(我就卖了自家30块钱的猪肉)(1)

由于家里不缺乏食物,又不得已宰了一头猪,固然有一大半的猪肉都是吃不下的,放着也会坏掉浪费了。于是田某想到了个办法,就是把猪肉卖掉,这样既不会浪费食物,也能赚点小钱来过年了。

田某立即将刚杀好的猪肉铺运到了当地的集市里卖。当田某卖出30块钱的猪肉时,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举报,田某在这非法经营,于是相关部门的人来到田某当铺前,将田某的猪肉没收,并开出了一张10万的罚单!

核心问题

田某没有营业执照,私自出售猪肉违反了什么?才卖出30块钱的猪肉,就要被处罚10万块,这公平吗?

意见分析

由于田某没有食品营业执照出售猪肉,而且所出售的猪肉没有检疫,因此在一审和二审的时候,田某被判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的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卖猪肉怎么算合法(我就卖了自家30块钱的猪肉)(2)

于是就有了10万块钱的罚单需要田某承担。但是10万的罚单是不是过于严重了呢?田某才卖出去30元的猪肉就被市场监管部门没收了,并没有继续出售,也没有造成什么不好的影响。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田某虽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但是不至于被判10万罚款。理由有以下几点:首先,田某此次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也比较轻微,只是售出了30元的猪肉。

其次,当时被抓的田某态度是非常好的,对于被没收猪肉,并没有表现抗拒不配合等情况,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接受并且听教改正。另外,虽然田某的猪肉并未通过检疫,但由于田某自己也在食用,出售的那30元猪肉并没有对任何人造成健康的影响,证明猪肉是没有问题。

因此根据行政处罚法,是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应该不予行政处罚,仅对其进行教育,改过自新即可。

卖猪肉怎么算合法(我就卖了自家30块钱的猪肉)(3)

最后的再审让田某不用背负那10万的处罚单,不过也让田某认识到不可以轻易售卖未经检疫的肉类了。因为未经检疫的肉类可能会携带一些病毒,吃了对人的健康是有害的,所以才会严管肉类的售卖,这点市场监管部门是做的非常好的。

不过对于监管到有违法行为时,应该结合违反的法律和行政处罚法来决定处罚,并不是单单按照食品安全法做出单一的处罚。这样的话还要行政处罚法有什么用呢?这样不顾轻重,不管被处罚人的态度,直接潦草地做出处罚,无疑会让一个普通的农民背上天债的。

处罚是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的,法律虽然无情,但是人有情,作为法律的裁判者和执行者,法官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应该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做出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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