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6月3日讯(见习记者 蔺壮壮)为规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银保监会于近日发布实施《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理财产品管理新规本周日起施行?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理财产品管理新规本周日起施行(理财产品销售新规落地)

理财产品管理新规本周日起施行

中国网财经6月3日讯(见习记者 蔺壮壮)为规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银保监会于近日发布实施《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与之相比,《办法》既有“变化”:进一步明确了禁止性规定、扩大了适用机构范围;亦有“不变”:延续此前销售渠道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多位专家向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此次《办法》出台,对于规范各理财公司的销售活动,推动理财产品的净值化转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理财市场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扩大适用范围 合资理财公司将纳入监管

《办法》名称由征求意见稿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理财公司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和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理财公司。这意味着外资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将纳入《办法》的适用机构范围。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结合现阶段实际,《办法》明确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活动参照执行,有助于维护监管标准一致性。

“目前合资的理财公司和银行理财子公司从业务范围、监管主体来讲,是完全一致的”,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在接受中国网财经记者采访时说道。他表示,“这一改变主要是为了适应这一变化,将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展。”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也表示,这一变化是从监管法律主体来考虑进行修订的,是为避免因为监管主体不明导致的职责不清。“从本质来讲,还是出于更好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来考虑的。”

截至2020年5月末,我国境内共有四家中外合资的理财公司获批。其中,由中银理财与东方汇理合资的汇华理财、建信理财与贝莱德、淡马锡合资的贝莱德建信已开业运营。由交银理财与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资的施罗德交银理财正在筹建,工银理财与高盛投资合伙合资理财公司已获批筹建。

完善禁止性规定 禁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此次《办法》相对于征求意见稿,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禁止行为做了完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防止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更好促进产品净值化转型,推进打破刚兑预期。

此前,理财产品偏向于使用预期收益来进行宣传销售。曾刚表示,在未给出测算方法的情况下,理财机构直接给出比较基准这种业绩展示方式,极容易让客户将其预期收益类产品混淆。这种展示方式使得不少投资者还是将理财产品看作预期收益类产品来购买的,不利于转变投资观念,实现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

曾刚称,净值化转型的根本是要从需求端,也就是投资者这一端来培养对净值化产品的偏好。监管部门明确这一规定,有助于培育投资者对于净值化产品的投资理念,同时降低因原先展示模式带来的潜在风险,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利益,为资管转型创造更好的外部条件。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向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这一规定并非完全禁止理财公司展示业绩比较基准,而是为了防止销售机构和相关人员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有助于促进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推进打破刚性兑付预期。

对于理财公司而言,这一禁止性规定,必然会让其在销售理财产品时,更加细致具体完整。赵锡军表示,这一规定核心原则实际上是希望将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金融产品都带有一定风险的,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也有差异。“理财公司在销售时要完整全面介绍产品,同时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而不是一味强调预期收益如何。”

严格限制销售渠道 未来适时扩展

对于此前各方关注的理财产品销售渠道问题,此次《办法》延续征求意见稿中的要求,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与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同时规定“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理财产品。”这也就意味着,互联网平台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现阶段不得代销理财产品。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理财公司属于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类型、产品属性、品牌声誉等处于起步培育阶段,区分辨识度需要逐步提升。现有销售机构范围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

曾刚表示,这一规定主要还是从监管考虑,一方面理财公司需要平稳起步,另一方面,资管新规要求的整改年限尚未到期,不少存量的理财产品还在转型之中,此时贸然放开销售渠道,可能会对目前市场格局产生极大影响,加剧不确定风险。“在理财公司平稳起步,资管转型顺利完成后,非银行的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的销售渠道是需要考虑放开的,目前监管部门没有放开限制,但并不是意味着不会放开,是留了足够的空间的。”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此外,此次《办法》设置了6个月的实施过渡期,为机构做好业务制度、系统建设、信息登记和披露等准备工作预留时间。曾刚向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此次《办法》是在原有《征求意见稿》基础上扩展更多要求,各理财公司应进一步落实这些要求,遵循各项规定,在过渡期内对不符监管要求的环节尽快完成整改。对于未来,赵锡军认为从资管新规到如今的《办法》,,监管部门目的是要让市场形成规范统一的运行模式,规范行业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赵锡军表示,下一步,资管机构竞争,不能单靠营销手段,而是应该着力于管理能力的竞争。“如何为投资者找到合适的投资品,提供更专业化服务,将是未来资管机构的明确方向。”

(责任编辑:鹿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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