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知产圈)
声音商标的注册比较难,全国共有716件声音商标申请注册,但注册成功的屈指可数。而近期,“Hello 酷狗”,也终于初审公告。
声音商标极具特色且容易被记住,所以有不少企业开始重视声音商标的申请。酷狗公司共申请注册了39件声音商标。2017年酷狗申请的9类和41类2件“Hello Kugou”商标均遭到了驳回。酷狗不服,并申请了复审。
酷狗复审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独创的听觉形象识别标识,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人的“酷狗”商标已被认定为第41类“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服务的中国驰名商标,申请人“HELLO KUGOU!”商标已在中国大陆获得第9类商品及第41类服务注册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从互联网下载的数字音乐、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手机铃音商品上,经过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特定联系,取得了标示上述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同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耳机等其余复审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商标局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从互联网下载的数字音乐、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手机铃音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那么,什么是声音商标?注册声音商标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声音商标是指由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本身构成的商标。声音商标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一段乐曲;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自然界的声音、人或动物的声音;也可以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
声音商标审查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一、声音商标形式审查
申请注册声音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
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声音样本应当存放在一个音频文件中。通过纸质方式提交的,音频文件应当存放在只读光盘中,且该光盘内应当只有一个音频文件。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应按照要求正确上传声音样本。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格式为 wav 或 mp3(声音文件格式),小于 5MB(信息容量单位)。声音样本应当清晰,易于识别。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相互一致。
(一)、音乐性质声音商标描述
音乐性质声音商标应当用五线谱或简谱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五线谱或简谱和文字说明作为该声音商标的商标图样。五线谱或简谱应当清晰、准确、完整。
(二)、非音乐性质声音商标描述
非音乐性质声音商标应当用文字加以描述。文字描述作为该声音商标的商标图样。文字描述应当清晰、准确、完整并易于理解。
例如:本件声音商标是由牛在石板路上走两步之牛蹄声,以及之后伴随一声牛叫声(clip,clop,moo 牛蹄和牛叫拟声词)所构成。
(三)、兼有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的声音商标描述
兼有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的声音商标,应当用五线谱或简谱对音乐性质部分进行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用文字对非音乐性质部分进行描述。五线谱或简谱和文字作为该声音商标的商标图样。
使用方式:申请人应当说明以何种方式或者在何种情形下使用声音商标。
例如:在打开、关闭或使用商品过程中使用;在开始、结束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在经营或服务场所使用;在公司网站上使用;在广播、电视、网络或者户外等广告宣传中使用等。
二、声音商标实质审查
(一)、声音商标禁用条款审查
1、与我国或外国国歌、军歌或国际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声音。
2、宗教音乐或恐怖暴力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声音。
(二)、声音商标显著特征审查
1、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质量、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声音,缺乏显著特征。
- 钢琴弹奏声使用在“乐器”上;
- 儿童嬉笑声使用在“婴儿奶粉”上;
- 狗吠或猫叫声使用在“宠物饲养”上;
- 古典音乐使用在“安排和组织音乐会”上;
- 开启酒瓶的清脆“嗒”声使用在“啤酒”上;
- 儿童“水开啦,水开啦”的叫声使用在“电热水壶”上。
2、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声音。
- 简单、普通的音调或旋律;
- 一首完整或冗长的歌曲或乐曲;
- 以平常语调直接唱呼广告用语或普通短语;
- 行业内通用的音乐或声音。
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
(三)声音商标相同、近似审查
声音商标相同、近似审查包括声音商标之间和声音商标与可视性商标之间的相同、近似审查。原则上,声音商标以听取声音样本为主进行相同、近似审查。
1、声音商标之间相同、近似审查
两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整体音乐形象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2、声音商标与可视性商标相同、近似审查
声音商标中语音对应的文字或其他要素,与可视性商标中含有的文字或其他要素读音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判为相同或近似商标。例如:“yahoo”声音商标与“yahoo”文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在商标领域,可视性商标一直居于主导地位,但是随着商标数量的日渐增多,可视性商标趋同以及消费者视觉疲劳等已成为阻碍品牌传播的重要因素。声音商标能带给消费者更多的心理暗示。品牌若以声音商标展开品牌的听觉营销,可能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