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还是不生?
这是一个问题!
生多两个,家里可以更热闹,
但是超生了就会被辞退、开除,
孩子和工作,究竟怎么选?
一直以来,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
这条“超生辞退”的条款都备受争议。
现在,情况有变!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话,
广东将修改“超生辞退”条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去年10月向广东等五省人大发函,建议对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企业对其超生职工给予开除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规定适时进行修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如章昨日回应,对于全国人大的要求,广东将抓紧时间“落地”。
广东被要求修改超生辞退的条款
人口政策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计划生育政策作出了转折性调整。
根据2017年4位学者联名提出的审查建议,201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别向广东、云南、江西、海南、福建5个地方人大发函,建议这五地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对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企业对其超生职工给予开除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规定适时作出修改。理由是,这些相关条例已经与变化的情况不适应,需要进行调整。
广东这项工作进展如何?“既然国家已经提出要求,我们肯定要按照国家的要求来做,国家政策在我们广东肯定是要落地的”,李如章说,“如果是要通过修改相关法规来落地的话,肯定会抓紧时间把这个项目落地”。
“超生辞退”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的超生员工仍“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且对于超生人员,5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7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等。
然而去年4位学者联名提出的审查建议则认为,“超生辞退”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
根据上位法《劳动合同法》第39条,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以下六种: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超生不属于以上情形。而且,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都没有授权下位法可以增设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此前被辞退的人能否“翻案”?
如果当年企业以超生为由辞退职工,那么现在,职工是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翻案”?
目前,这个问题暂时还无解,但是,根据去年提出“超生辞退”审查建议的撰稿人王全兴教授的说法,想要“翻案”,从法律上来说,不太现实。
王全兴认为,此前被辞退的职工是依据当时的法律处理的,基于这一点,法工委去年10月给地方的建议函上也没有写“违法”,而是要求对与计划生育政策“改革方向和政策精神不相符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所以不能仅因为这一点而“翻案”。
“现在来看,如果认为当时的处理太重,可申请以其他方式予以补救,但不能将其定性‘错案’。毕竟目前的计划生育政策与当时不同,正在变化之中。”王全兴说。
哪些职工或将受益?
由于目前广东的政策还没有落地,所以具体哪些职工可以超生而不被辞退,还不得而知。但是,从去年4位学者联名提出的审查建议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去年10月,有记者向王全兴提问:“超生即辞退”审查建议中,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哪些?是否包括国家公职人员?
王全兴回答:“我们主要针对企业职工,因为有的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对象是“企业”,从条例全文来看,没有按照公有制、非公有制性质对企业类型加以区分。我们的审查建议针对的也是企业,对应到《劳动合同法》中的说法就是“用人单位”。”
但目前大政策环境在变,计划生育政策的精神在变,在具体处理实施中,哪些职工“超生”不用被辞退?我们静待政策的“落地”。
到时候政策落地了,
“超生”不会被“炒鱿鱼”,
你还要生吗?
来源 | 南方都市报、法制日报、新华网等
编辑 | 叶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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