脸型胖,瘦脸针、玻尿酸
眼睛不大,割双眼皮、开眼角
鼻子不高,垫一下
嘴唇不性感,去丰唇
这些美丽的陷阱
背后有多少风险呢?
郭某因对腿形、臀部外形不满,在南京某美容医院做了大腿环吸塑型、提臀手术,没想到术后不仅没有达到理性的效果,反而导致陷入了长期的病痛中。郭某将该美容医院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美容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案情简介郭某对大腿形态不满,于2016年3月19日入住某医院美容外科。入院当日在全麻下行“大腿环形吸脂术、臀下吸脂术”,于3月21日出院。出院后出现双小腿肿胀、疼痛,3月28日在上海东方医院行超声检查示:左侧大隐静脉血栓形成并梗阻,双侧下肢深静脉血流通畅;予抗凝等治疗。后郭某自觉臀部外形欠佳,臀外侧稍凹陷,影响整体美观,为求改善,于10月15日再次入住该美容医院。入院当日在全麻下行“臀部吸脂术后修复术”,于10月22日出院。
原告郭某诉称:
手术后其左侧大腿形成大隐静脉血栓并梗阻,双腿脱皮血肿,造成两、三个月卧床、不能行动,去医院多次治疗并长时间吃药,八个月下来双腿并没有瘦,形状改变,双腿臃肿、疼痛。提臀手术更是失败,臀部完全下塌凹陷、变形,引起腰部、臀部、双腿、膝盖疼痛。综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美容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3281.73元。
被告某美容医院辩称:
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原告诉讼请求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无法确认,医疗损害鉴定书不能作为本案的依据。对原告提出的各项费用均有异议,被告的医疗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作出医疗损害鉴定书,该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为: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因素。后郭某申请对其整形部位的修复费用及误工、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判决结果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美容医院赔偿原告郭某各项损失共计60380元,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某美容医院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患者因诊疗活动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南京医学会已作出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明确、鉴定主体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有鉴定执业资格,法院依法予以采信。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某美容医院对原告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对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法院认为,首先,整形手术的损害后果不仅包括整形部位外观的缺陷,也可能包括不当手术操作造成的并发症、不良反应,乃至对手术效果明显欠佳而产生的精神压力及损害。此外,不论是从原告自己的主张,还是医疗损害鉴定书,均未限定原告的损害后果仅为整形部位外观的缺陷。因此,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根据被鉴定人的主诉要求其进行补充身体检查并无不当。其次,任何评定规范都不可能穷尽所有伤情。
关于原告具体的损害后果,结合双方当事人举证,法院查明并认定原告郭某损失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67088.73元,由被告某美容医院承担60380元(67088.73元×90%)赔偿责任。
真正的美,来自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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