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自按规定报送备案之日起15日内,由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的规定,为做好全县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事项的申请、审批(核准)和备案等工作,经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定,现就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工作过渡。2022年10月15日至12月31日为过渡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过渡期内,全县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事项,由县住建局受理,相关具体事项由县住建局和民政局共同办理。县民政局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资料移交工作。
二、审批程序。2023年1月1日起,相关项目单位在开展住宅区、楼宇开发等项目前期工作时,对涉及住宅小区楼宇等名称命名事项的,应按照《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将拟命名、更名名称报县住建局审批(填报《庆城县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申报审批表》)。项目单位在申请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时,应使用经县住建局审批的标准名称,并将审批意见报送属地投资主管部门备查。县住建局在审批项目单位拟命名、更名名称时,应事先征求县民政局意见。
三、办理流程
1.窗口受理(或电话受理)。地名申报单位向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提出申请。
2.实地踏勘。县住建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安排实地踏勘(过渡期内,联合县民政局共同实地踏勘)。
3.审查审核(专家论证)。县住建局对拟命名、更名的住宅区、楼宇名称进行审查审核。过渡期内,由县住建局和民政局共同审查审核(具有重要意义、情况复杂的名称审查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4.审批命名。经审核(论证)符合地名命名要求的,县住建局在征求县民政局意见后批准命名。
5.备案公告。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县住建局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县民政局进行备案,由民政局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告。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向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反映。
(来源:庆城县民政局)
|编 辑:葛亚妮
|责 编:刘兴存
|审 核:王博雅
|总监制:涂文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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