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被告单位山东顺通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被判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姜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80万元。
2012年9月,被告单位顺通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姜某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顺通公司在没有吸收存款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依托分公司以发放传单、召开讲座会议、赠送礼品、参观考察、宣传公司上市等方式对外宣传,并许诺固定、高额利息分红,与集资参与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投资协议等,向社会不特定人群主要是老年人吸收资金。
经依法审计,顺通公司枣庄分公司等13个分公司共计吸收资金4.6亿余元,其间返还1.3亿余元。顺通公司太原分公司等8个分公司自2019年6月1日之后共计吸收资金4320万余元,案发前归还24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顺通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依托分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主要是老年群体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向以老年群体为主的被害人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姜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单位顺通公司及被告人姜某犯数罪,应实行并罚。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王希玉)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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