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朝哪一位商王庙号是高宗(商王名号与日名制)(1)

中国上古文化绵延悠长,给后人留下了数不清的难解之谜。譬如先秦姓氏制度上的所谓“男子称氏,妇人称姓”,一般认为是不成问题的事实,可是商王名号却与这一事实不合。古文献和殷墟卜辞都记载,商先公先王从商汤(大乙)七世祖上甲微开始,直到最后亡国的殷纣王(帝辛),都以十干纪日符号(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为名号;卜辞所见王室先妣及相当一批其他王室成员(不论男女),也都使用同样的名号。这种现在通常称之为日名制的风俗,至迟到两汉之际,人们已不知其来由。如东汉《白虎通义•姓名》篇记录当时学者的看法说:“殷家质,故直以生日名子也。”这是以为日名出于“生日”。

三国时谯周撰《古史考》,又以为“夏、殷之礼,生称王,死称庙主”,甲、乙等都是宗庙神主的称呼。清初顾炎武也认为,夏以前“帝王有名而无号”,至商代“始有以十干为号者”。近世学者考证纷纭,亦不主一说。如王国维折衷生日说而提出祭名说,认为商人日名“盖专为祭而设”,“以甲日生者祭以甲日”,“以乙日生者祭以乙日”。董作宾则认为,商人日名的标称用的是死日、忌日而不是生日。陈梦家主张卜辞中的庙号都是按世次、长幼、即位先后排定的致祭次序。李学勤反对诸说,又举卜辞以证“殷人日名乃是死后选定的”。张光直的名文《商王庙号新考》,更提出一种“假说”性的庙主分类规则,大意谓商王室实行内婚范畴的父方交表婚制,王室权力由政治势力最大的两大亲群轮流执掌,表现在日名系统上即分为两组或三组,且王位由舅传甥,而不是由父传子。20世纪的甲骨学商史研究硕果累累,而日名制问题至今仍是一个难以取得共识的“谜”。

有资料表明,日名制源远流长,而以十干为名号并不是日名制的最初形态。据我们考证,日名制最早是使用十二辰(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符号的,如夏人始祖大禹实即“大巳”(大读作太),“巳”便是辰名。古时“巳”、“禹”二字通用,后来“巳”字作为姓号添加“女”旁,又以“以”字代“巳”,所以史称夏人为“姒”姓。商人始祖契相传与大禹同时,“契”之名也是由辰名第一位的“子”变来的,所以史称商人为“子”姓。商王室先公王亥,还保留着“亥”的辰名。大致到夏代后期,十二辰名制才逐渐转化为十干日名制,如夏王有胤甲、孔甲,夏桀又称履癸,他们的时代都较商王室先公上甲为晚。十干日名制不仅盛行于商代贵族社会,而且到西周时期在中原及东部地区还相当流行,直到春秋战国之际才趋于消亡。

探讨日名制的来历,近世出土于河北地区的商三戈铭文给人以许多启发(三戈现藏于辽宁博物馆)。铭文共有65字,皆为亲属称谓,分别是:

1. 大祖日己、祖日丁、祖日乙、祖日庚、祖日丁、祖日己、祖日已

2. 祖日乙、大父日癸、大父日癸、中父日癸、父日癸、父日辛、父日己

3. 大兄日乙、兄日戊、兄日壬、兄日癸、兄日癸、兄日丙

王国维以为三戈是殷时北方侯国之器,当可信从。仔细研究三戈铭文,并参考商王世系表及卜辞材料,我们得到如下一些结论:

(一)

三戈铭文实际是作器者家庭的三代祭谱,而这一种祭谱也可看成是作器者家庭世谱的一部分,只不过所记都是已去世者,尚不包括仍在世者,作为世谱来看是不全的。作器者的家庭当是一个父系大家族的直系,亦即后世所谓“大宗”。铭文共记有作器者诸祖8人、诸父6人、诸兄6人,三世兄弟虽日名大都不同,而都是同父兄弟,故在家庭祀典上皆同世并列。所称“大祖”、“大父”、“中父”、“大兄”,当都是祖、父、兄行中以长子身份承嗣者,相当清楚地显示出长子继承制的迹象;且这一世系是父子相继和兄弟相及交错的,与商王世系表所反映的继承制特点相同。其中两大父癸同名,当是前者已去世而后者方嗣位,故后者亦称“大”;或第一大父癸因早卒而未尝继位,继位者实为第二大父癸。第二大父癸大约尚在世时已传位于次弟,故其弟癸被称为“中父”以别之。

(二)

三戈铭文所展示的世系既以男性为“自我”(ego),而父子之间与兄弟之间又往往异其名号,且以十日命名之法与后世通行的以父系族姓命名之法尤不相合。因此质诸中国式的宗法关系,我们认定对于此类材料惟一可行的解释,便是古代父系贵族一夫多妻制的家庭仍承上古母系“姓族”社会遗风,而以母系分宗。不过到夏、商时代,日名制的使用必须限定在同姓贵族内部通婚的范围之内,而不适用于异姓贵族之间的通婚。上古“姓族”社会原是依母系划分宗系的,子女都从母姓,同姓的宗族即构成一个“姓族”群体。按照传统的说法,商王族属于子姓,在子姓内部通婚,子女从母姓的事实自然不必在族谱或宗谱上表示出来,因此便有了自甲至癸按十日命名的代号式制度。在这一层意义上,作为代号的日名实际上起着“辨姓”的作用,只不过所辨仅是子姓内部的母系宗派,而不是子姓和异姓之分。这样也就可以说,在按父系编排的子姓贵族的宗谱上,凡名甲者其母必称甲,名乙者其母必称乙;而从本源上说,其实是其母名甲者其子亦名甲,其母名乙者其子,亦名乙。母子同用一个日名,在母辈是为区别婚姻关系的,在子辈则为分宗;二者统一起来,即在表明不同辈份的子女之所出。可见在日名制下,男性的日名与女性的日名完全是一个系统,而决非是两分的标号,日名本身带有“姓氏合一”的特征。以此说明商三戈铭文,可知作器者的直系曾祖原有己、丁、乙、庚4妻,分别生有铭文中的祖己3人、祖丁2人、祖乙2人、祖庚1人;作器者的大祖己有癸、辛、己3妻,分别生有铭文中的父癸4人、父辛及父己各1人;作器者的生父则有乙、戊、壬、癸、丙5妻,所生诸子可知者有铭文中的兄乙、兄戊、兄壬、兄丙各1人及兄癸2人,而诸子的总数不知(祖、父辈也可能有缺)。日名制的表面涵义仅在于此。

(三)

由婚姻关系探讨日名制,自可把十日名看成是古代贵族集团用以表示内婚制的符号。中国古代的内婚制,宽泛一点说,通常有堂亲通婚与表亲通婚两种,前者是堂兄弟姊妹之间的婚姻,后者是表兄弟姊妹之间的婚姻。不过这两种通婚形式都有父系和母系之别,亦即按父方对待与按母方对待之别。如果按母方对待,那么同一母系的男女为同宗,同宗同辈男女之间的婚姻即是堂亲通婚(排除同母及同父兄弟姊妹之间的婚姻);不同母系的男女不同宗,不同宗而同辈男女之间的婚姻即是表亲通婚。在这样的体制下,内婚姓族用以区分子女之所出的日名便出现了两种情况:堂亲通婚因父母同宗而用相同的日名,故所生子女的日名既同于母又同于父;表亲通婚因父母不同宗而用不同的日名,故所生子女的日名惟同于母而不同于父。研究表明,还在依母系分宗的时代,堂亲通婚就相对来说受到较多的禁忌,是以商代子姓贵族普行异宗相婚,同宗内婚的现象显较异宗相婚为少。而这也就是通常所见使用日名的男系宗谱上,父子两代或两代以上往往异名的根源之所在。不过这一种按母方对待的堂亲和表亲关系,如果改按父方对待,就需要互换。也就是说,商代内婚部族普行的异宗相婚,按母系而言本为表亲通婚,若改按父系而言则实为堂亲通婚。其补救办法,便是尽可能地隔代通婚(一般隔三代以上)。这点由商王世系表及三戈铭文中的日名可以清楚地查知。

(四)

卜辞显示,商代子姓贵族是以内婚制和外婚制并行的,并非仅行内婚制。例如商王武丁的配偶,除了称为“妣”的辛、癸、戊3人外,还有称为“妇某”而不用日名的几十人,大都是异姓诸侯国或异姓部落之女,“妇”下一字即其国名或族名而兼表姓。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商代贵族虽依母系分宗,而在父系家长继承制下,这个母系只以个体的形式展示出来,并不存在仍旧纯然以母系家族实体的形式所维持的母系。也就是说,商代主流社会的贵族通婚族都是父系家族,赖以“辨姓”和分宗的母系只不过是从亲族历史上继承下来的一种母系姓族通婚的划分和归类,如果依此就断定商代社会还是母系社会将是言过其实的。商代宗法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是按父系划分的“族”,而不是按母系划分的“宗”,所以甲骨文中所见的“宗”字仅用为宗庙之称(偶指其他神庙),而不用以指称父系家族,凡指称父系家族皆用“族”字而不用“宗”字,且不见有“宗族”联称之例。这一种“宗”、“族”两分的观念和结构,其真实文化涵义并不在以母系和父系并重,而在“宗”表示通婚关系和“姓族”身份,“族”表示政治关系和“氏族”地位。商代的政治统治是通过“族”来实现的,以子姓贵族为主体的大大小小的贵族“联盟”即构成政治统治的网络;同时,在这一网络之中,贵族之间的政治联姻,特别是子姓内部各家族集团间的通婚,也就成为政治统治的基本保证之一。简要地说,商代子姓部族是个庞大的父系“族”群,这个“族”群中又包含一个从旧有的母系“姓族”继承下来的“宗”群,内婚“族”群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有一个用日名表示的“宗”名。这种“宗”、“族”交错的体制,也就是日名制显示出“姓氏合一”特征的原因,是知日名使用者的宗法身份与政治地位亦不相离。

(五)

根据上述可以断言,日名制本岀于一种约定俗成的人为编排,决非是由生日、死日、卜日等偶然因素造成的,也不是仅表排行或继位、致祭次序的一种编制。一般地说,由于族内婚有一定的禁忌,每一家族的内婚范围又总是有限,所以通常以十日名标称母系足以敷用。日名系统是可以各适所用的,子姓之外的异姓贵族也有自己的日名系统。日名制的最大特点,一是有着严整的内在秩序,二是容量特大。模式化的日名谱,如果釆取横排的方式,那么每一横排的十干代表一世,有多少世次即叠积多少个横行;纵向来看,则每个干名自成一列,共有十列,代表十宗。这样,谱表上的每一格都代表一群人,凡内婚范围内的所有男女概莫能外,从而使得族内婚的婚姻关系有条不紊,而由父系继承法所规范的男子之分宗也秩序井然。以往但据商王世系表上的几十个日名斟酌,而要找出分布规律,以期排岀能够说明问题的日名谱,那是无论如何也做不到的。此外,历来解释商王名号者率称日名为庙号,对此也不能看得过死。究其实际,日名原是“子从母姓”的一种变称,是从使用者一出生就确定了的,并非死后才有,所以不论男女,在生时即可使用,家族分宗以此,谱牒记录以此,他人称呼以此,甚至可与日名主体的私名(即后世所称姓名之名)通用。而死后仍以日名称之,方具有庙号的意义。如商王朝的建立者成汤相传名履,日名大乙,这大乙之名生时可称,死后乃成庙号;商王朝的最后一位王名纣,日名辛,辛亦生称,后人称之为帝辛才类似庙号;而纣之子武庚(字禄父),入周后反叛被杀,不应有庙号,此尤可见日名本为生称。卜辞有“翌日”、“形日”、“协日”等祭名,后人以日名为庙号大约亦受此影响,然此种祭名实因生称而来,否则便无由用“日”字。卜辞中凡祭祖、父、兄者,率可于日名前加“祖”、“父”、“兄”诸字,知此种亲属称谓可用于死后,则亦知日名可用于生前,亲属称谓之与“庙号”原亦不两分。汉代学者的“生日说”虽不可据,然可见其时去古未远,人们尚影影绰绰地知道日名是与生俱来的称呼。

甲骨学商史研究上的一系列问题,一旦由日名制的视角转换切入,都需要重新审视。例如商代在亲属制度、宗法制度及王位继承法上,究竟有无嫡庶之分,过去近百年间争议极多。现在由日名制来看,王国维所说的“殷以前无嫡庶之制”,只要限定在贵族内婚范围之内就是非常确当的,卜辞祀典及三戈铭文所显示的“兄弟同礼”现象,以及卜辞中所见的“多父”、“多母”、“多兄”、“多母弟”等称谓,都是明证。这一状况同时反映出,在商王族内婚群的家庭组织形式上,仍然保留着一项带有传统母系家庭色彩的特征,即同父子女由家庭共同抚养,诸母皆为诸子之母,诸子亦皆为诸母之子,母子之间无亲生与非亲生观念,因而也不存在单线的亲属关系;子女的命名从母不从父,但只表婚姻关系,不表亲属关系,亲属关系从父不从母。在这一类型的家庭中,男子的中心地位,已经确立,而内婚诸妻及其诸子的身份都无差异;表现在日名制上,无论哪一辈的男女都使用同一套日名符号,也反映出这种身份上的平等性。不过至迟到商代,在同一家族的内婚群与外婚群之间,已隐然产生出嫡庶制的萌芽。

研究商王名号与日名制问题,卜辞所见的王室先妣系统是格外值得注意的。由于卜辞祀典仅见到直系诸王的先妣,而极少见到旁系先王的先妣,因此历来卜辞学者多称诸先妣为商王的“法定配偶”。这说法其实并不确切,因为诸先妣只是直系诸王的主妻(卜辞或称“司妣”、“司母”),并不是诸王唯一的内婚配偶。所以正确的说法应是主妻见于祀典记录,非主妻及旁系先王的配偶一般不见于祀典记录。换句话说,凡有日名的商王配偶都出于子姓部族,虽有主次之别,却无身份上的“法定”与“非法定”之分。自中丁,以至武丁的直系诸王大都有多妣,当是一妣去世或被废后又立一妣,此亦可见商王内婚配偶在身份上是平等的,都有为妣的可能。如果仅称“妣”的位置为法定,似亦无不可,然不可赋予这一位置以“嫡妻”的制度性涵义。商王的一部分内婚配偶,是可以根据商王世系表和子从母名的原则推知的。如大乙有大丁、外丙、中壬3子为王,由3子之名即可推知大乙有丙、丁、壬3妻,其中妻丙为主妻而称妣并见于卜辞,妻丁、壬则皆不见于卜辞。又如武丁诸子中有祖己、祖庚、祖甲,可据以推知武丁有己、庚、甲3妻,而见于卜辞的另有辛、癸、戊3妣,可知武丁的内婚配偶至少有6人。据我们统计,商王室六世先公及十七世先王共37人,凡配有甲宗女8人、乙宗女6人、丙宗女2人、丁宗女8人、戊宗女5人、己宗女5人、庚宗女7人、辛宗女7人、壬宗女5人、癸宗女5人,共计58人。这个统计仅由商王世系表得出,当然是不全的,但大致可以反映商王内婚配偶的基本情况。商代王位主要在甲、乙、丁三宗之间传承,大部分先王用这三个日名,而在卜辞及典籍中地位特高的上甲、大乙、大甲、祖乙、祖丁、武丁亦皆出于这三宗;但乙、丁二宗之女为王配者虽多,却全不见有为直系王妣者,甲宗之女为直系王妣者亦仅有3人。这一现象可能反映出王室直系通常不以这三宗之女为主妻的一种习惯法,亦即王室主宗与通婚诸宗之间有一种分权的倾向。商代的母权究竟有多重,恐怕还是需要仔细分辨和研讨的课题。

由母子同日名的原则检査,还可破除另一种长期被认为是不言自明的错误认识,即认为历世商王(特别是兄弟相及诸王)都是卜辞所见各王上辈先妣的亲子,如认为大乙为其父示癸之妣甲所生,大乙之子大丁、外丙、中壬皆为大乙之妣丙所生之类。所以有学者说,商王配偶入不入祀典,全因她有没有儿子为王而定。实则在商王世系表上,不但夫妻、父子之间皆不同名,而且绝大多数商王亦不与上辈先妣同名;前二者是由于异宗相婚,后者则可确证绝大多数商王皆非上辈先妣所亲生。这样多的先妣无亲子为王,或不免令人生疑,其中的缘由当不止于一两个方面。但有一条应是带有根本性的,即商王室在内婚范围内不分嫡庶,同辈诸子在名义上都是先妣之子,因而在正常情况下,王位传承不受亲生观念的干扰,为妣者也并无树立亲子的观念和特权。

关于商代王位继承法,20世纪的中国史学界屡起争论,中心指向是父死子继与兄终弟及的关系问题。王国维最早提出“商之继统法,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后来学者多有反驳和修正,而近20多年间颇有学者主张商代已实行嫡长子继承制。我们的意见是:第一,商代王位的继承,在常规状况下,是严格控制在内婚范围之内的。也就是说,凡王位继承者必须是前王的子姓配偶所生,通常异姓配偶之子不预。历世商王,不论是父子相继还是兄弟相及的,都毫无例外地使用日名,在我们看来,这便是王位在内婚群传承的铁证。在这一特定的范围之内,王位传承还根本谈不上会涉及嫡庶问题,笼统地说商代已通行嫡长子继承制尤其不合于历史实际。第二,商代王位是以直系家庭的形态传承的,王位继承者必须是上代王的亲子,而决非是全族的人“皆有做首领的机会”。其中凡兄弟相继为王者,诸人亦必是上代王的内婚诸子,虽不同母而皆同父;如果上代王为兄弟相及,则继位者亦应在诸王的诸子中选择,而不能越出于诸王的家庭之外。第三,以三戈铭文与商王世系表对照来看,商王朝实行内婚长子继承制的迹象非常明显。这一机制变通来说,即是王位继承在有资格为王的兄弟中一般以长幼为序。不过兄弟相继为王者,弟死或退位之后是传位于兄之子还是己之子,亦须考虑到诸子的长幼及其他各种条件,所以在商王世系表上两种情况并存。第四,在王位继承的程序上,伴随内婚长子继承制的机制有多种,其中最重要的机制应该是推举。长子并不是都能做王的,王位传授也不仅取决于父王本人的意愿,还应有王公大臣会议的襄助与参与。商王名号中带“中”、“小”二字者(如中丁、小乙等),当都是尚有兄长在世而即位的王。此种情况或因兄长不堪承当王位而即位,或因兄长年老而让位,总之都应出于推举。有推举就会有争夺,王室内部的继嗣之争总是时伏时起。正是在这一种意义上,我们以为历代商王中凡是在日名前加别称的一类,包括沃丁、雍己、河亶甲、沃甲、南庚、阳甲、盘庚、廪辛8人,都不是按正常程序即位的王。这8王在商王总人数中所占比例非小,其名上一字当都是他们在即位前的封号,亦即所封之地的邑名。史籍所记载的商王室之衰乱,大都发生在这一类王在位的时期,惟盘庚迁殷是使“殷道复兴”之举,武丁时的鼎盛局面实奠基于盘庚。商王自大乙以下十七世,有九世为兄终弟及,而在这九世当中,又有七世八王的名号为日名前加别称,这大概不是一种巧合。大抵长子继承制本为习惯性法规,此制一旦遭破坏,王室内部的争夺便不可避免。不过这些言之于王位继承法,都不足以否定长子继承制与推举制相辅而行的基本原则。

商代王位传承制还有其他特殊事例。如武丁之子祖己,《史记•殷本纪》记其未即位,而见于卜辞祀典,武丁卜辞称之为“小王”,载籍称之为孝己。这是内婚长子未得嗣位之例,其事不可考,然传说以为武丁“惑后妻之言”而放之(或说杀之),或者祖己的生,母(名己)原为武丁长妻而未立为妣,以致后立之妣对祖己的嗣位发生了影响。综合上述几点可以这样说:商代王位继承法的核心是内婚长子继承制,而辅之以推举制,兄终弟及不过是一种补充与变制。后人纷争的嫡庶之制,即或可以言之,也还仅限于王室内婚群与外婚群之分,而在各自群内都无嫡庶,这是讨论商代王位继承法要重点关注的事项。不明于此而欲究实商王朝的继承法,未免盲目而无所归依。如战国时人已多称商末帝乙之子微子启为纣之兄,只因启为庶子而纣为嫡子,故王位传纣而不传启。实则只看微子仅用封号而不用日名,就可以知道他必非帝乙的内婚配偶所生,因而他虽为长子,却没有继承王位的资格;《吕氏春秋•当务》篇说他与纣为同母兄弟,则尤为不知日名之所由起的妄说。周武王灭商以后,以使用日名的武庚承殷祀,而封微子启于宋,仍然反映出二人身份上的差异。

商王名号与日名制的研究,直接涉及商代的婚姻制度、家庭结构、亲属分类、宗法制度、王位继承法及宗庙制度、祭祀制度等重大研究课题,不啻是甲骨学商史研究的一把锁钥,所以这项工作意义重大,又不仅在弄清商王名号是什么。这篇短文自是一家之言,仅可抛砖引玉,既望方家不吝赐教,更冀能有凿破鸿蒙的大手笔复倡新说而去千古之疑。

来源:《文史知识》2006年第5期,第4-13页。

张富祥,山东大学文史哲研究院教授,出版《宋代文献学研究》《东夷古史传说》《韩非子解读》等多部论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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