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已知债权人”是破产程序中法院或管理人履行债权申报通知义务的对象,掌握已知债权人的有效信息并及时、全面通知已知债权人是法院或管理人能够高效推进破产程序的前提和基础。《企业破产法》第 14 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从该法条规定来看,向已知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系人民法院,并要求在受理之日起 25 日内通知,同时将“并予以公告”列在该条,是否意味着公告即履行了通知义务?除此之外,关于已知债权人的通知并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细化规定,直接导致法院、管理人在实务操作上存在诸多做法。

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有哪些(浅谈破产程序中已知债权人梳理)(1)

一、已知债权人的概念及范围

已知债权人的概念,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其字面意思为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债权人。但笔者认为此处的债权人应取广义,包括已经通知到位但经过申报等程序后其债权并未得到确认的,但管理人出于审慎原则履行了通知义务的对象。

对于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的债务人企业,管理人与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人员等核实后,由债务人向管理人提供详尽的债权清册,管理人根据清册尽可能地搜集、掌握已知债权人;债务人虽未向法院或管理人提供债权清册,但可能会主动列明财务资料中显示的债权人,经诉讼、仲裁、公证等法律程序确认的债权人,以及其他特殊类债权人,且因有债务人的配合,管理人仅需要核实债务人提供的已知债权人,并能够及时联系到已知债权人,向其阐明债权申报事宜。

已知债权人的范围广泛,这是法院或管理人履行通知义务时的难点,特别是对于财务凭证、账簿等文件资料缺失的债务人,法院或管理人在寻找已知债权人方面难上加难。从管理人履职角度而言,尽可能全面通知已知债权人是其工作的重要部分,管理人履行通知义务不受部分债权人主动放弃申报、消极对待等处分实体权利的影响。

二、通知义务主体

从文义上看,《企业破产法》第 14 条规定法院是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主体,但实际操作中,管理人被指定后,通知义务主体将由法院转至管理人,即由管理人负责查询、调查、搜集已知债权人信息,并通过电子、书面等形式履行通知义务。管理人系人民法院指定履行职责的特定主体,由管理人代替或代表法院履行通知义务具有合理性,况且债权人后续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负责债权登记、审核、编制债权表等各项工作。因此,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后在相关公告平台上公告债权申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时即已履行了通知已知债权人工作,具体细节操作则由管理人依法进行。同时各地法院操作方式不一,部分法院不仅通过发布公告履行通知义务,还通过管理人获取的已知债权人信息制作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模板,并加盖法院印章,再由管理人向已知债权人寄送法院通知模板、债权申报通知及债权申报资料。此种操作模式下,法院与管理人共同完成了通知已知债权人义务,符合《企业破产法》第 14 条的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 14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法律明确规定了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但通常而言,该期限内法院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进场接管、与债务人有关人员了解已知债权人信息均须花费一定时间,况且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管理人仅能通过公开方式获取已知债权人信息,25日内的通知期限于管理人而言压力较大。同时对于须经审计确认的债权人,在25日内通知更不可能,往往须审计报告出具后管理人才履行通知义务。

对于管理人遇到的以上困境,笔者认为在法院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代表法院及时开展工作,对于能够确认的已知债权人,在25日内履行通知义务,同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人民法院报”等公众平台上发布相关公告,多种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三、通过多种方式获取已知债权人信息

对于不配合管理人工作的债务人企业而言,通常其仅向管理人移交财务资料,管理人无法对繁复的账务资料进行甄别,须经审计后方可确认是否存在已知债权人,已知债权人有多少,之后才可通过各种渠道通知。同时债务人可能提交的财务资料不全导致无法审计,已知债权人获取工作难以进行。在此情形下,管理人往往请求法院通过法院内部案件查询系统查询债务人涉诉涉执行案件并获取已知债权人信息或者管理人通过裁判文书网、无讼网、天眼查、等网络途径查找案件情况后搜索已知债权人。以上多种途径仅找到已知债权人的姓名及名称,但如何联系到该部分已知债权人是工作的重难点,通常做法归纳如下:

一是根据涉诉涉执行案件情况,通过企业名称查询联系人、代理律师、主审法官等主体查询到企业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仍不能联系到的,调取案件卷宗联系相关人员;二是根据债务人销售、花名册等资料获取债权人信息,或者要求债务人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提供联系方式以确定已知债权人联系方式;三是通过当地区有影响力、民众关心度较高的新闻媒体发布债务人破产信息及债权申报通知;四是通过公安、人民法院等部门确定债权人联系地址或方式,再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锁定债权人联系方式以履行通知义务;五是通过已联系到的债权人获取其他债权人线索;六是通过相关行业协会等形式联系已知债权人。

综上,已知债权人的通知是一项系统工作,尤其是债权人数众多、分散的债务人企业,管理人必须穷尽多种措施履行通知义务,以推进破产程序有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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