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嘉兴日报-嘉兴在线

由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起草的《嘉兴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作为2021年嘉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日前已对外发布,自2022年1月28日起正式施行。

嘉兴停车库规范(嘉兴市机动车停车场)(1)

《暂行办法》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和职责”,明确了适用范围、停车场定义及类别、部门分工与职责等内容;第二部分为“停车场规划与建设”,明确了规划编制、建设要求、项目审查、竣工验收、临时停车场设置及智慧化建设等内容。第三部分为“停车场管理”,明确了停车场投入使用要求、管理主体职责、停车收费、红线退让区域管理、道路公共停车泊位设置等内容;第四部分为“其他”,主要是施行时间。

那么,具体适用范围是什么?停车场又是如何规划和建设的?记者从《暂行办法》了解到,《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经营、管理活动。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特种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暂行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库),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露天或室内场所(以下简称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其中,公共停车场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指为特定对象或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包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配建的专用停车场,以及建筑区划内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放场所,包括免费停车泊位和收费停车泊位。

嘉兴停车库规范(嘉兴市机动车停车场)(2)

公共停车场可以依法利用地上或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停车场内应同步配建照明、通讯、排水、排风、消防、视频监控、停车引导和信息管理等系统,设置无障碍专用停车泊位、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或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装置。建筑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及相关系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符合城市景观风貌前提下,鼓励进行各类立体智慧停车楼(库)建设。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所有权人可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开放式场地、红线退让区域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场设置方案由综合执法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建设、消防救援和属地政府等单位会审后确定。临时停车场需要新增或减少出入口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机动车需经人行道驶入停车的,应当按照市政管理要求,对车行道至出入口的人行道铺装基础进行改造,以符合车辆荷载要求。

《暂行办法》最具特色地提出了“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停车场管理原则。停车场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在入口处明显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公示牌,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专用停车场需同步设置停车诱导设施,与停车信息系统实时传输信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备照明、排水、排风、消防、智慧感知和安全技防等设施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泊位标线及禁停区域,设置消防车通道标志标识;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按顺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制定极端恶劣天气应急预案,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实行收费管理的停车场,应当按照《嘉兴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管理办法》执行相关收费标准和规定。

嘉兴停车库规范(嘉兴市机动车停车场)(3)

同时,专用停车场的所有权人应当与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共同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在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及取得合法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管理规约,在符合规划、消防、绿化、防疫、保洁等规定的前提下,统筹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开放式场地、红线退让区域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的,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或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不得影响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不得影响城市容貌。对同时占用市政道路和红线退让区域的,由相关所有权人协商确定日常管理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或挪用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确需停止使用或改变用途的,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办理相关手续,提前15日向当地综合执法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告。公安、综合执法部门根据职责依法设置和撤除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损毁、移动或涂改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标志、标线和设施。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应当与停车需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以满足道路基本通行功能为原则,严格控制路内停车,必要时可设置限时停车泊位。

值得一提的是,因法定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公共建筑配建专用停车场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公共停车场应当提供24小时停车服务。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确定给特定单位或个人固定使用。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提供共享停车服务。

“《实施办法》的出台意义深远,不仅改善了城市静态交通环境,利于科学规划、建设、管理停车场,而且进一步规范了机动车停放秩序,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图片由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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