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陈蕾

被自己亲手授权的经销商坑了,经销商披着合法外衣却大卖假冒产品,这可能是品牌商最痛恨最无奈的事了。

这是今天(4月26日)上午,记者从浙江省公安厅的新闻发布会上得知的案例。这次,浙江省公安厅联手浙江省检察院通报近来办结的多个案例,给“知识产权日”献上大礼。

浪莎丝袜厂址(曾经的经销商现在的制假者)(1)

1】以为请了个电商达人,没想到是造假大佬

杭州千岛湖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烟酰胺精华液等一系列美容护肤品,质量好,名声好,但是老板却把网上的官方旗舰店委托给了厦门一家公司去运营。

这在电商圈子里也算是不成文的一种风潮,毕竟会搞研发的老板不一定懂销售,把电商业务外包给别人去做,说起来也算是“专业的事情专业的人做”了。

老板没想到,他以为请了个电商达人、营销高手,实际上来了个造假大佬。

受委托经营的这个第三方,厦门某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靳某。靳某确实长期从事化妆品销售行业,在厦门经营有10余家科技贸易公司,这个女老板在“圈子”里颇具知名度。

然而,2019年她拿着千岛湖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为开设并经营在某电商平台上的官方旗舰店,线上线下全渠道独家代理经营该公司的某知名品牌药妆系列产品。实际上,她却立即飞到广州白云区(著名的化妆品产区),展开了自己的“代工”生意。

同年3月起,靳某及其丈夫与广州李某、曹某合谋,利用李、曹二人的工厂资源,大肆生产假冒某品牌的烟酰胺精华液,至警方查获共计生产300余万瓶。

同时,靳某还委托厦门、广州的多家企业代工生产假冒的防伪标签、玻璃瓶套件、产品包装盒等,全套包装都印有假冒注册商标。所有假冒包装生产好以后,都发到广州工厂内,完成假冒产品的包装。

这就构成了假冒产品的生产全流程。

2020年10月,淳安县公安局接到一个举报,千岛湖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举报自己家的官方旗舰店卖假,老板说这幺蛾子就是承包电商业务的第三方公司弄出来的!

经淳安警方初步核查: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靳某以电商平台的官方旗舰店为掩护,将假冒品牌的烟酰胺精华液跟真货掺在一起大量倾销。

他们不仅在线上卖,也大量“混搭”配发销售给多个下级经销商,继而在线上、线下进一步扩散销售。

靳某具有重大售假嫌疑且涉案金额巨大,淳安警方立案侦查。

2020年12月,警方专案组在厦门、广州组织统一收网,查获假冒品牌烟酰胺精华液200多万瓶,抓获靳某、李某等犯罪嫌疑人7名,涉案金额6000余万元。

2】曾经的经销商反咬一口,自己做起了假货

走出义乌的车站码头,总会看到浪莎袜业的广告。这个义乌土生土长的名牌,美誉度来之不易。

2018年6月,浪莎曾经的经销商吴某、朱某强、朱某寅、刘某宇在未取得浪莎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非法制造浪莎注册商标标识,并用于生产、销售假冒浪莎袜子。

吴某等托人制作标有“浪莎”商标的袜勾模具,交由朱某强联系朱某寅生产袜勾;同时,他们又委托朱某强联系刘某宇,生产标有浪莎商标的袜卡。

2018年6月21日至2019年4月9日期间,朱某寅共生产标有浪莎商标的袜勾240余万个,刘某宇共生产标有浪莎商标的袜卡218万余张。

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19日期间,张某伙同他人,使用上述假冒的袜勾、袜卡,生产、组装假冒浪莎袜子20余万双,并以3元至5元不等的价格在某购物网站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60余万元。

这个案子的亮点在于“近似商标”和“相同商标”带来的争议。

初审时,法院认为,浪莎公司在2019年3月28日注册“浪莎”商标之前,在袜勾上使用的“浪莎langsha”商标与该公司已经注册的“浪莎”、“LANGSHA”等商标均属于近似商标,不属于相同商标,并根据浪莎公司注册商标生效后生产的袜勾数量,认定朱某寅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57万余个。

2020年9月10日,义乌市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吴某、朱某强、朱某寅、刘某宇有期徒刑三到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袜勾数量57万个系事实认定错误,对朱某寅量刑畸轻,遂提出抗诉,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抗诉理由成立,并依法做出改判,认定涉案袜勾数量为240余万个,对朱某寅增加刑期六个月,增加罚金五万元。

记者从会上获悉,2018年至2020年,全省共立案侦查企业内部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512件,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595件,立案侦查合同诈骗犯罪案件1504件,依法批捕1050件、484件、615件,提起公诉1867件、1088件、1002件,共计为企业挽回损失15.11亿元,为我省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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