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与保证,傻傻分不清?,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别有哪些?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别有哪些(债务加入与保证)

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别有哪些

债务加入与保证,傻傻分不清?

在争议解决中,债务加入常常与保证担保容易混淆,因为法律关系和适用条件不同,最终的法律后果可能大相径庭。那么如何区分债务加入和保证担保呢?

【案情介绍】

一、2007年11月30日建行如东支行向世新公司出具了内容为“南通市世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南通红蚁王鞋业有限公司为我行优质客户,目前进入生产经营旺季,流动资金较为紧张,现由我行出面向贵公司办理委托借款人民币壹仟万元,期限2007年11月30日至2008年2月29日,月利率8.4‰。我行承诺借款本息到期由我行负责全部回收,若因到期无法归还而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我行承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的承诺书。2009年6月21日起世新公司多次要求建行如东支行严格履行承诺将全部资金催还或履行归还全部借款的义务。

二、同日,世新公司与案外人红蚁王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并用转账支票借出款项。红蚁王公司分次偿还了本金200万元,以及利息637250元。

三、因红蚁王公司逾期还款,世新公司将建行如东支行诉至法院,请求对本金800万元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建行如东支行出具给世新公司的承诺书,系第三人单方承诺履行债务人债务的情形,符合债务加入的特征。

世新公司与红蚁王公司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法定无效情形,且事实上已经履行,故债务有效存在。建行如东支行在做出承诺函之后,未提出收回承诺书,或向世新公司发出相关承诺不应履行的材料,故建行如东支行应信守承诺,承担债务无法归还的清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建行如东支行所出具承诺书的意思表示系为委托贷款提供保证,而非债务加入。

一方面,认定建行如东支行在出具承诺书时有委托贷款的意思表示。本案中世新公司直接与红蚁王公司签署借款协议,并未签订三方的委托贷款合同,建行如东支行在借款过程中也未收取任何费用,因此委托贷款合同关系未能成立。

另一方面,本案中应认定建行如东支行在出具承诺书时的本意系为委托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三方委托贷款关系未能形成,而世新公司不能证明在直接借款给红蚁王公司的情况下建行如东支行仍愿意根据承诺书承担责任,故建行如东支行对世新公司擅自改变借款方式后不应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

同一个借款协议和债务承诺事实,一审和二审出现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认定,本质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建行如东支行出具给世新公司的承诺书,到底是债务加入的债务承担,还是保证担保中的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而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保证与债务加入在性质上存在明显区别:保证系从合同,保证人作为从债务人,在他人不履行债务时代负履行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债务人的履行迟延;债务加入系独立合同,从单一债务人增加为二人以上的共同债务人,承担人亦为主债务人之一。

简单来说,一般保证是“他不能还款时我来担责”,债务加入是“我同意承担**债务”。而判断一个行为究竟属于债务加入还是保证,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如承担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中有较为明显的保证含义,即对履行迟延做出承担保证的意思,可以认定为保证,否则应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出发,认定为债务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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