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宪法文本(外国宪法里的奥妙你知道多少)(1)

外国宪法里的奥妙

你知道多少?

外国宪法文本(外国宪法里的奥妙你知道多少)(2)

Vol.1

英国

外国宪法文本(外国宪法里的奥妙你知道多少)(3)

1、1215年《自由大宪章》是保护封建贵族特权的封建文件,不是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后来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之后,将其确认为英国宪法的重要宪法性文件之一。

2、英国宪法是由一系列成文的宪法性法律文件、不成文的宪法惯例和法院的宪法判例所构成的。

3、英国的宪法监督模式原先是“代议制机关监督制”,由议会上院的上诉委员会负责审查普通法律的合宪性问题。在2009年之后,英国开展宪制改革,将原先的上诉委员会改组成为最高法院,其宪法监督模式更加偏向于“司法审查制”。

4、在英国的弱型违宪审查制中,并非任何法院都可以作出“抵触宣告”,只能由最高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军事法庭上诉庭等法院可以作出。

5、“抵触宣告”对诉讼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不影响所涉及规定的有效性、继续适用或执行。即“抵触宣告”不能推翻议会立法,也不能及时救济当事人权利。

Vol.2

美国

外国宪法文本(外国宪法里的奥妙你知道多少)(4)

1、1776年《独立宣言》第一次宣布和实施了人民主权原则,确认了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天赋人权。马克思将《独立宣言》誉为“第一个人权宣言”。

2、1787年美国宪法是由制宪会议制定的,属于专门制宪机关制宪。

3、美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采取了绝对保障模式,联邦国会“不得”制定法律规范对基本权利加以任意限制或规定例外情况。对基本权利的保障模式是直接依据宪法规定而设立的制度来实现的,主要是违宪审查制度。

4、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可以由普通法院进行,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即附带性审查、具体审查、事后审查。

Vol.3

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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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89年《人权宣言》是法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提出了“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等国家学说。

2、2008年法国宪法修改,建立法律合宪性审判前提问题处理机制,允许宪法委员会通过普通诉讼发现并解决法律违宪问题。即,公民在普通诉讼案件中可直接就法律是否违宪提出异议,若受理案件的普通法院认为确实存在法律条文侵犯当事人的宪法权利、自由的情形,可以经最高行政法院或最高法院提请宪法委员会审查该法律的合宪性。

3、宪法委员会只有根据总统和参议院议长的联合请求才能行使职权,这意味着宪法委员会采取被动的审查模式,主要抽象审查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在2008年宪法修改之后,宪法委员会也可以结合个案具体审查。

Vol.4

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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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和1917年“苏俄宪法”都是现代宪法的开端,现代宪法重视平等权、社会权利。

2、德国基本法规定,基本法所规定的宪法原则不得被修改,包括: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原则、民主原则、社会国原则、联邦制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分权原则、法治原则、社会国原则等。

3、德国基本法中没有规定公民的社会基本权利,但宪法所确立的社会国原则明确揭示了追求社会正义与社会安全的国家目标及任务,这些目标包括提供社会保障、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关怀,国家对此负有积极的成就保障义务。

4、德国基本法中规定了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情形,即滥用观点表达自由,特别是出版自由以及滥用教学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等来攻击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的人,丧失其相应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的丧失和丧失程度由联邦宪法法院宣布,须经过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5、联邦宪法法院可以受理公民的宪法诉愿,任何人认为其基本权利或者依照基本法相关条款所享有的权利被公共权力机关侵犯时,都有权提起违宪诉愿。在实际运作中,宪法诉愿是作为一般诉讼救济途径穷尽后的补充性救济制度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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