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760-2007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第一次在国家标准中提出“带入原则”,使得不少由于带入而导致食品添加剂不合格的“冤假错案”回归合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更是增加了3.4.2,使得“带入原则”更加完善明确,但是由于国标的复杂性,实际生产中还是会有很多问题,这篇文章将会对带入原则中使人疑惑的地方做出解读

带入原则是什么

GB 2760-2014中带入原则的定义如下:

食品添加剂gb2760需要标识吗(添加剂食品添加剂GB)(1)

根据这个带入原则,我们举一个例子:在肉制品食品生产过程中,国标规定其不可添加防腐剂苯甲酸钠,然而,其使用的配料酱油里含有苯甲酸钠(国标允许),在对肉制品监督抽检时检出了苯甲酸钠,它是由酱油带入的。此时,只要检出的苯甲酸钠不超过酱油标准,就不违法,就不要进行行政处罚了,否则会败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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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入原则具体解析

3.4.1a是指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这个很好理解,即酱油中允许使用苯甲酸钠作为防腐剂,在生产肉制品时,酱油作为配料,苯甲酸是允许添加在酱油里的。

3.4.1b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还拿酱油为例,其最大使用量为1.0 g/kg。也就是说,作为配料的酱油,其苯甲酸钠不能超标。

3.4.1c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而带入的水平。如,对以酱油为配料(如果配料中仅有酱油含有苯甲酸钠)的肉制品进行检测,其苯甲酸钠含量不应超过酱油带入的水平。

3.4.1d由配料带入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如果加入的酱油含苯甲酸钠检测含量为0.8 g/kg,那么终产品中的苯甲酸钠水平应小于0.8 g/kg。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带入情况应是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带入且终产品带入食品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如果是为了使终产品达到防腐抗菌、延长保质期,而故意在其所用配料中大量添加某防腐剂或者故意将某无工艺必要的配料以防腐剂载体的身份用于终食品,即在配料中使用防腐剂的目的是为了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的情况则不符合带入原则3.4.1。

所谓的反带入原则是什么

我们可以注意到国标中有一条新的GB 2760-2014新设定的条款,是旧的GB 2760-2011标准所没有的,那就是3.4.2,这也是大家常说的反带入原则。对于这条原则,应该如何理解呢?

还是先举个例子:一种植物油产品是某种蛋糕的配料,为了方便这种蛋糕的生产,这种植物油中添加了在蛋糕的生产过程中起着色作用的β-胡萝卜素(β-胡萝卜素是脂溶性色素,在植物油中分散均匀,便于在蛋糕中使用)。根据GB 2760-2014规定,β-胡萝卜素不能在植物油中使用,但它可以作为着色剂在焙烤食品中使用,蛋糕属于焙烤食品的一种,因此β-胡萝卜素可以在蛋糕中使用,最大使用量为1.0 g/kg。由此可以判断,在这种用于该蛋糕生产的植物油中可以添加β-胡萝卜素,且β-胡萝卜素在植物油中的添加量换算到蛋糕中时不超过1.0 g/kg,这种情况符合带入原则3.4.2。同时,这种植物油的标签上应明确标示用于蛋糕的生产(只是原料,不能作为终产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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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某食品配料作为特定终产品的原料时,批准用于上述特定终产品的添加剂允许添加到这些食品配料中,同时该添加剂在终产品中的量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标签上应明确标示该食品配料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产。

区别

下面将3.4.1和3.4.2的比较放出来,大家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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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生产企业来说,生产加工时应重点对食品配料或辅料的质量加以把关,对配料使用了哪些食品添加剂要做到心中有数,杜绝使用不合格的食品配料;而对于检测机构来说,当在成品中检出该类食品不允许添加的食品添加剂时也应排查是否有经食品配料带入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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