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是指承担公益服务的单位,使用事业编制。是区别于承担行政职能、使用行政编制的行政部门,和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
1、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按编制类型来分,可以分为全额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中全额是指人员经费、工资福利等由财政全额供养的单位,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都具备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生产经营职能,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自给。在事业单位改革中,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要进行转型,将承担的公益服务职能,整合到其他事业单位,将承担的生产经营、收费、中介等职能,推向社会,参与市场自由竞争。《机构编制法》颁布之后,除法律规定的编制类型外,不允许使用自收自支、自定、自筹类编制。
2、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规定的分类,事业单位可以分为行政类事业单位、公益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行政类事业单位,是指完全、主要或者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目前省市县三级此类事业单位正在改革,要求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全部划归行政机关行使,承担的公益服务职能保留,按其职能性质进行整合。
公益类事业单位,又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将其承担的生产经营、中介、收费等职能剥离,改制为企业运营,将其承担的公益服务职能进行整合。今后,事业单位实行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管办分离,只承担公益服务职能。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是指其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可以由市场代替。这类事业单位全面改企,机构撤销,使用的事业单位收回统筹使用,自收自支和自定自筹类编制撤销。正式职工和退役军人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任职,人事代理、合同工、劳务派遣工等合同制管理人员自主择业。
3、按管理权限划分,事业单位又可以分为党委直属事业单位、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行政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以及行政部门的内设机构、事业单位的下属事业单位等。
4、按级别不同,又可以分为省直、市直、县直事业单位,乡镇的七站八所等。
5、按财政状况,还可以分为财政独立的事业单位,财政未独立的事业单位。
6、按是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又可以分为法人事业单位,非法人事业单位。
7、事业单位受机构个数和职能限制,各地成立的事业单位中,省、市级别的基本相似,县区比较复杂,有的多有的少,有的单独成立,有的职能整合成立综合中心,并不要求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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