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的七大注意事项(投保人必须说出来的东西)(1)

《法商百问七,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范围和界限是什么》

这是馨爸的第88篇保险原创文章

作者:馨爸

投保的七大注意事项(投保人必须说出来的东西)(2)

本节课我们所研讨的课题是: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范围和界限是什么呢?

当我在投保一份保险的时候,保险公司会要求我进行这样的数据和那样数据的提供。要对过去的就医、病例啊等等有一个相应的总结,然后很多客户就会心里打鼓,我为什么要说这些?或者说我说这些说到一个什么样的范围呢?

那今天就这个问就跟大家进行一下沟通。

首先,投保人在享有隐私权的同时,也一定具有对于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的一种义务。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范围包括询问以及明知为限,对于明知,应该从主观或者客观方面进行审查。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和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可知,我国《保险法》采用的是询问告知形式,在保险技术发达的当下,如果保险人对于重大事实并没有询问,则只能归咎于保险人自己的过失,并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第六条第二款: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白话解释就是:没问就不必答,概括性问询问的不清楚的责任也在保险公司。

概括性问询是指缺乏具体内涵、外延难以界定的问询条款,在保险司法纠纷实务中,常见到的概括性问询主要是包含“其他”、“除此之外”、“上述未提及的”之类字眼的询问。例如:“在过去2年内,您是否接受过X光,超声, CT,核磁,心电图,内窥镜,病理检查,血液、尿液检查,及其他特殊检查且检查结果异常?”单根据这条,比方被归在其他检查中的触诊检查发现的异常是不必告知的。

另外呢,你的信息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它不会用于其他的用处,但是保险公司所问到的信息也需要你如实回答,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是否承保,所以在保险公司所问询的范围之内,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即可。

在我们的《民法典》当中,对我们的个人信息也是有一个相应的法律保护支持。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中是这样写的,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的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也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

所以大家不用担心,说我在跟保险公司进行购买和投保的过程当中所提供的信息会用作他用,这个是有法律支撑的,是不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