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申诉人:赵某、文某等6名女工,某机械设备厂职工 被诉人:某机械设备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机械设备厂厂长 1996年7月17日,某机械设备厂将6名女工雇来代班的江某打发回家,并对6名女工按连续旷工为由予以除名6名女工接到除名通知后,几经与机械设备厂方领导协商没有结果,最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他们认为机械设备厂内请人上班的现象十分普遍,6名女工请人代班也按质按量完成了工作任务,至于是谁来具体执行的并不是主要问题据此要求机械设备厂撤销对他们6人的除名决定 「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明:赵某、文某等6名女工均是某机械设备厂劳动合同制工人,并分别与厂方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1995年6月,由于该厂生产任务不足,又实行了计件工资,同在一个班组的6名女工经常上班无事可干于是6人共同商量从外面请来一名民工江某,以每天3元的价钱请江某代替他们完成在机械设备厂的生产任务,6人则每月轮换一次带江某上下班当时,由于该厂内劳动纪律松散,人员管理混乱,并没有人对此事过问,6名女工则在距该厂500米的地方开了-家"自己人"酒家,生意十分红火,6人每人月收人超干元1996年2月,该机械设备厂换上了新任厂长李某,开始整顿劳动纪律,进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推行优质组合,对非生产人员和富余人员安排至第三产业工作该厂劳资科在整顿之中,发现6名女工请了江某在他们岗上工作,而6人未经批准私自在外面经营酒家,于是便向6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6人必须在30日内办理回厂上岗手续,否则厂方将依法严惩6名女工对此通知未作任何答复i l 996年7月7日,厂方再次书面通知6人回厂上岗,否则将予以除名,6人仍未有反应7月17日,厂方将江某清理出厂,并对6名女工以未经厂方批准,请人代替,自己拒不上岗,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为由,作出除名决定6名女工此时才感到事态严重,多次找厂方领导要求回厂上班,均被拒绝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这种合同不同于其他民事合同,一方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或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赵某、文某等6名女工以江某代替她们按质接量完成工作任务并不能成为他们6人在签订劳动合同后拒不上岗的理由尤其是在劳动关系中,还存有行政管理的因素,请人代班否定了这种管理关系,这是违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同时,6名女工在厂方两次书面通知回厂上岗后,仍拒不回厂上班,长期旷工已经符合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①中关于除名的要求件,某机械设备厂对赵某、文某的处理合法有效,应予支持#p#分页标题#e# 「仲裁结果」 1.维持某机械设备厂对6名女工的除名决定; 2.本案仲裁费由6名女工自己承担 「经验教训」 在本案中,赵某、文某等6名女工的错误作法源于思想上对劳动合同关系的不正确的认识,劳动关系由于其带有行政管理的因素,而不能等同于民事劳动关系,也就不能以代理或委托方式来代替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另外,我们也应看到,6名女工这样长期请人代班也是由于厂方管理不善、纪律松散导致的,企业一方更应考虑加强自身管理,避免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尤其是在请人代班过程中如果发生伤亡事件后,后果更加复杂和麻烦而加强管理,严格依照劳动合同履行权利、义务才是唯一调整劳动关系的手段,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单位找借口开除让签离职单?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单位找借口开除让签离职单
「案由」 申诉人:赵某、文某等6名女工,某机械设备厂职工。 被诉人:某机械设备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机械设备厂厂长。 1996年7月17日,某机械设备厂将6名女工雇来代班的江某打发回家,并对6名女工按连续旷工为由予以除名。6名女工接到除名通知后,几经与机械设备厂方领导协商没有结果,最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他们认为机械设备厂内请人上班的现象十分普遍,6名女工请人代班也按质按量完成了工作任务,至于是谁来具体执行的并不是主要问题。据此要求机械设备厂撤销对他们6人的除名决定。 「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明:赵某、文某等6名女工均是某机械设备厂劳动合同制工人,并分别与厂方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1995年6月,由于该厂生产任务不足,又实行了计件工资,同在一个班组的6名女工经常上班无事可干。于是6人共同商量从外面请来一名民工江某,以每天3元的价钱请江某代替他们完成在机械设备厂的生产任务,6人则每月轮换一次带江某上下班。当时,由于该厂内劳动纪律松散,人员管理混乱,并没有人对此事过问,6名女工则在距该厂500米的地方开了-家"自己人"酒家,生意十分红火,6人每人月收人超干元。1996年2月,该机械设备厂换上了新任厂长李某,开始整顿劳动纪律,进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推行优质组合,对非生产人员和富余人员安排至第三产业工作。该厂劳资科在整顿之中,发现6名女工请了江某在他们岗上工作,而6人未经批准私自在外面经营酒家,于是便向6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6人必须在30日内办理回厂上岗手续,否则厂方将依法严惩。6名女工对此通知未作任何答复i l 996年7月7日,厂方再次书面通知6人回厂上岗,否则将予以除名,6人仍未有反应。7月17日,厂方将江某清理出厂,并对6名女工以未经厂方批准,请人代替,自己拒不上岗,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为由,作出除名决定。6名女工此时才感到事态严重,多次找厂方领导要求回厂上班,均被拒绝。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这种合同不同于其他民事合同,一方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或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赵某、文某等6名女工以江某代替她们按质接量完成工作任务并不能成为他们6人在签订劳动合同后拒不上岗的理由。尤其是在劳动关系中,还存有行政管理的因素,请人代班否定了这种管理关系,这是违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同时,6名女工在厂方两次书面通知回厂上岗后,仍拒不回厂上班,长期旷工已经符合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①中关于除名的要求件,某机械设备厂对赵某、文某的处理合法有效,应予支持。#p#分页标题#e# 「仲裁结果」 1.维持某机械设备厂对6名女工的除名决定; 2.本案仲裁费由6名女工自己承担。 「经验教训」 在本案中,赵某、文某等6名女工的错误作法源于思想上对劳动合同关系的不正确的认识,劳动关系由于其带有行政管理的因素,而不能等同于民事劳动关系,也就不能以代理或委托方式来代替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另外,我们也应看到,6名女工这样长期请人代班也是由于厂方管理不善、纪律松散导致的,企业一方更应考虑加强自身管理,避免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尤其是在请人代班过程中如果发生伤亡事件后,后果更加复杂和麻烦。而加强管理,严格依照劳动合同履行权利、义务才是唯一调整劳动关系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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