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读特依法治国的核心、重心和难点,就是依法行政群众对法治政府的期待越高,不满行政违法寻求司法救济的个案越多,以行政诉讼监督促“案结事了政和”就越是大有可为,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检察官化解矛盾促两家和解?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检察官化解矛盾促两家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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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核心、重心和难点,就是依法行政。群众对法治政府的期待越高,不满行政违法寻求司法救济的个案越多,以行政诉讼监督促“案结事了政和”就越是大有可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并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相较于现行《规则(试行)》,修订后的《规则》内容由原来的7章37条扩张至10章137条,堪称“大修”。
2016年3月通过的《规则(试行)》,已试行五年多。五年来,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呈现出“数量持续上升、类型分布广泛多样”的特点,也暴露出“矛盾集中突出、息诉化解难度大”等问题。基于行政相对人的期待,行政权法治化的需要,以及部分检察官在现实工作中的困惑,迫切需要一部更详尽、更贴近司法实践且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则》来指导行政诉讼监督的开展。
行政诉讼在外在表现上,可称为“民告官”,它是被告恒定的一类特殊诉讼形式。行政诉讼监督则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对法院审理“民告官”这类特殊诉讼进行监督。行政检察有此升级,其重要意义在《规则》中已有较全面的概括: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作为行政检察最主要手段的行政诉讼监督,与其他诉讼监督方式相比,最大的特点就在,它不仅追求“案结”“事了”,还同时追求“政和”。
法治政府的核心就是依法治权。行政检察正是治权的重要一环。就其功能来说,行政诉讼监督是典型的“一手托两家”,既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的核心、重心和难点,就是依法行政。相较强大的行政权,不仅“民”显得弱小,检察权同样不够强大。也因此,在整个检察工作中,行政检察被视为“短板中的短板”“弱项中的弱项”,甚至总体仍处于“有没有”的阶段。要化解这样的尴尬,同样需要一部有力的《规则》来保障行政检察的加速推进。
前不久,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强调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检察责无旁贷。可以说,当下正是行政诉讼监督迎头赶上的黄金时代。群众对法治政府的期待越高,不满行政违法寻求司法救济的个案越多,以行政诉讼监督促“案结事了政和”就越是大有可为。
(作者: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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