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作为公司内部的监督机关,有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等职权实践中,有些人不重视监事的职权和存在的风险,老板让员工作为公司的“挂名监事”或冒用别人的身份登记监事,从而引发纠纷,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辞职后公司拒绝监事变更怎么办?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辞职后公司拒绝监事变更怎么办
监事作为公司内部的监督机关,有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等职权。实践中,有些人不重视监事的职权和存在的风险,老板让员工作为公司的“挂名监事”或冒用别人的身份登记监事,从而引发纠纷。
一、员工辞职要求公司变更监事遭拒绝
1、案情简介:A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26日,2020年3月,张某入职A公司,并担任监事一职。2020年6月,张某辞职,但同时要求变更监事职位登记遭A公司拒绝。
法院认为,A公司作为股东人数少以及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设立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由张某担任。张某辞职,则表明其无法履行检查公司财务以及对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等职责,监事职位空缺亦不利于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所以,A公司应当及时撤销张某的监事身份,变更监事登记。
2、案情简介:李某于2008年8月在B公司就业,任职监事,2009年8月辞职离开了B公司。离职后B公司没有将监事变更登记为他人,李某多次到B公司要求变更监事登记事项,但B公司置之不理。由于该登记事项影响了李某的工作与生活,李某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是李某与B公司因监事变更登记而发生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五十二条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上述法律规定说明,监事的选任、更换等属公司自治事宜,司法不宜介入。李某诉请B公司办理监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两种不同的裁判观点,一种观点是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监事的选任、更换等属公司自治事宜,司法不宜介入。另一种观点是监事应与公司存在实质关联性。非股东的劳动者离职后,其与公司并无实质关联,已无法履行监事的职责,并不排除司法的适度有限介入的特殊情形。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作为公司的监事,应当与公司具有实质联系,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监事是由股东或职工担任的,履行检查公司财务以及对董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等职责,监事将公司股权转让或离职后导致职位空缺亦不利于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公司应及时变更监事。
二、被冒名担任监事,侵犯姓名权
案情简介:C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登记成立,将肖某登记为公司的监事,肖某不知道有C公司的存在,更不是该公司股东,备案于工商部门的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名,也不是肖某本人所签,对选举其为该公司监事之事并不清楚。肖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
法院认为:本案为姓名权纠纷。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从事不利于姓名权人的行为,构成对姓名权的侵害。公司监事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享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故公司聘请或选举他人作为监事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和确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或授权,擅自将原告确立为公司监事,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现原告要求停止侵害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一、被告C公司停止侵害原告肖某的姓名权;二、被告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更换公司监事的备案。
律师建议
无论是“挂名监事”还是“被冒用身份”登记为监事,风险不可小觑。对即将辞职或在未来辞职的监事提供如下建议:
1、积极促进公司股东形成决议,罢免原监事并选举任命新的监事,应当要求公司配合办理监事变更登记;
2、主动向公司及股东提交书面的辞职报告,或证明任期届满,且未连选连任;
3、在诉讼请求中可以主张“判令被告立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涤除原告作为监事的登记事项”;
4、若担任公司挂名监事,公司无法联络或拒绝配合变更的,应当及时诉讼,请求法院变更登记;
5、积极证明公司怠于变更对其造成不利影响。
对“被冒用身份”登记为监事者,应及时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姓名权,或通过工商行政部门投诉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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