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公司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 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规范 公司突发事件的应对,保护生产人员 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务院《电力 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599 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严重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事 件。公司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 体制。

第三条 公司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 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 则。公司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 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 事件的影响。

第五条 公司建立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教育机制,增强公司人 员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各部门对本部门负责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管理区域的,由公司负责组织协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研究、决定和指挥 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负责本辖区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在公司应急指挥机构指挥下参加公司应 急救援工作。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 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 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人身、工程、电网和设备安全的措施。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八条 公司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公司突发事件 专项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公司总体应急预案,制 定突发事件现场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 修订。

第九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 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 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各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危 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 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部门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部门可能 发生的突发事件以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公司 有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 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各专业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各部门应对救援人 员定期进行培训和训练,有计划地组织必要的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把应急知识学习纳入日常学习培训内容,对 员工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第十四条 **部对各部门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全公司统一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确定突 发事件信息的汇集、储存、分析、传输工作机制,实现公司各有关部 门突发事件信息互联互通和及时传递。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各部门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事件的种类和特点, 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当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公司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上级部门报告,按要求发布四级至一级的 相应级别的警报,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一级为最高级警报。 第二十条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各部门应当 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责令有关监测网点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 关信息;

(二)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 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 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三)定时向全公司发布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 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四)及时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

第二十一条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各部门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 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要部位和重要设施的巡视检查,维护正常生产秩 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通信、供水、供电、排水等公用设施 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 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六)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 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场所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发布的突发事件警报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 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 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 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二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针对其性质、 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依照本部 分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 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 戒区以及实行其他控制措施,立即组织抢修被损坏的设备设施;

(三)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四)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的部门,应当立 即组织本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 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 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公司各有关部门报告。 公司各有关部门应当服从公司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 受危害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部门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 组织人员参加危害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员服从公司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 和安排,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维护生产秩序。

第二十六条 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 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二十七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急指 挥机构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 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次生、衍生事件 或者重新引发安全事件。

第二十八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区域尽快恢复生 产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 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 改进措施。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或人员在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成 绩显著的,按公司考核标准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或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规定职责 的,按公司考核标准进行考核;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由 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在实际工作中根据需要进行补充和 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