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在实践中,对于一些特殊的支出是否具有“合理性”并不好判定。今天小编就把这些难点一次性说清。
一、补发以前年度的工资薪金,如何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所得税上,是以实际发生支出的时间作为税前扣除的时间。
二、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损失金额可以准确计量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出现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备案申报,同时将备案资料留存备查:
1)会计核算资料;
2)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3)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声明;
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三、资助非营利科研机构发生的支出
财税〔2001〕5号规定,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需满足:书面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科技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四、为员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特殊工种除外。
五、员工体检费用国税函〔2009〕3号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在不超过工资薪金14%数额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母公司为子公司员工代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但子公司员工不属于本企业任职受雇的员工,因此不得扣除;同样,子公司为母公司,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关联企业之间代缴的社保和公积金也不能扣除。
七、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因此,退休人员不属于本单位的在职员工,企业为其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需要注意,
1、可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出是为全体员工购买,只为高级管理人员购买的不得扣除;
2、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八、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发生的支出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假如是与企业没有业务往来的关联方提供担保,发生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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