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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关键时期,各地出台了防控疫情的应急执法措施,对瞒报谎报、拒绝隔离、阻碍防控等行为进行规制。对于公民拒不遵守防疫管控措施隐瞒不报的,公安机关如何处罚?请看本期推送的法信·疫情防治法律问答系列⑯。

不遵守防疫规定的行为属于犯罪:公民拒不遵守防疫措施隐瞒不报(1)

来源:人民日报

不遵守防疫规定的行为属于犯罪:公民拒不遵守防疫措施隐瞒不报(2)

来源:余杭公安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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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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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信 · 警方通报

1.武汉返乡人员故意隐瞒相关信息欺骗走访人员,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政府命令,公安机关有权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曹县公安局查处孙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通报全文:

近期,曹县公安局安蔡楼派出所在开展疫情随访排查工作中,发现辖区孙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政府命令,依法将孙某行政拘留。

经查,孙某长期在武汉务工,于2020年1月21日返回曹县安蔡楼镇,但其向政府部门登记返乡时间为2020年1月10日。孙某拒不执行曹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返乡时间,提供虚假车票,欺骗走访人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被曹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0日。目前,相关部门已对其本人和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均无不适症状,体温正常。

疫情当前,关乎你我。在此,警方呼吁广大人民群众,认真遵守各项法律规定,关爱自身、关爱他人,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共同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来源:曹县公安

2.行为人从疫情发生地返乡,刻意隐瞒湖北武汉接触史,并未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报告,公安机关有权对其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予以行政拘留——兴宁公安查处杨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通报全文:

兴宁市一男子杨某从疫情发生地返兴,刻意隐瞒湖北武汉接触史,并未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报告。2月4日,该男子杨某被兴宁警方依法处以拘留10日的处罚。兴宁市罗岗镇人杨某于1月23日从广州返回兴宁老家。期间,罗岗镇疫情防控相关职能部门进村入户对返兴人员进行排查,与杨某多次进行沟通,但杨某一直刻意隐瞒其于1月18日至21日在湖北武汉的旅行居住史,不按要求向相关部门和村居委报告,直至2月2日杨某被检测到有低烧现象(目前核酸检测为阴性)时才如实反映情况。

2月4日,兴宁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对杨某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予以行政拘留10日,并送定点医院隔离观察。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公安机关将依法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呼吁广大群众,务必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要求,凡有疫情发生地来往史人员,要立即向所在镇(街道)或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一旦发现有发热等可疑症状,应积极配合隔离观察,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负责。

通报来源:兴宁公安

3.行为人从疫情发生地返乡,不仅未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报告,还刻意隐瞒湖北接触史,公安机关有权对其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予以行政拘留——兴宁公安查处钟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通报全文:

兴宁市男子钟某华从疫情发生地返兴,不仅未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报告,还刻意隐瞒其湖北接触史。2月4日,该男子钟某华被兴宁警方依法处以拘留10日的处罚。这是被兴宁警方拘留的第二人。

兴宁市黄陂镇人钟某华于1月16日上午开车前往湖北省荆州市,1月19日凌晨5时回到兴宁。按规定,其应该向相关部门报告他的湖北接触史,但他未如实报告。直至2月1日,兴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在工作中发现钟某华往来湖北的行程,兴宁警方迅速介入受案调查。

2月4日,兴宁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对钟某华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予以行政拘留10日,并送定点医院隔离观察。

公安机关呼吁广大群众,务必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要求,凡有疫情发生地来往史人员,要立即向所在镇(街道)或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一旦发现有发热等可疑症状,应积极配合隔离观察,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负责。

通报来源:兴宁公安

4.行为人刻意隐瞒湖北地区往来史,阻碍疫情防控的,公安机关有权对其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予以行政拘留——吴江公安查处裴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通报全文:

2月3日下午,吴江区公安局盛泽派出所接到盛泽镇渔业村村委会相关人员的举报,称村里有一名男子疑似从湖北返回盛泽,希望公安部门协助调查。

近日,渔业村村委会在对外来人员的摸底排查工作中,发现了一对来自湖北襄阳的夫妻。工作人员多次上门询问情况,但夫妻二人坚称春节期间没有出入湖北。因担心夫妻二人所说情况不实,村委会遂联系盛泽派出所,请警方协助调查。

盛泽派出所经过调查核实,发现这对夫妻中的丈夫裴某于1月21日才从湖北襄阳返回盛泽渔业村的租房内。

2月3日下午,盛泽派出所民警会同渔业村村委会工作人员来到当事人裴某的家中,对其再次询问。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裴某承认了刻意隐瞒从湖北归来的事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当事人裴某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吴江公安已依法对裴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因疫情防控需要暂缓执行,目前裴某正在居家隔离。

通报来源:苏州公安

5.房屋承租人从湖北返回后隐瞒事实,出租人知情不报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法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予以行政拘留——红花岗区及时处置一起外地返遵人员隐瞒事实、房东知情不报行为案

通报全文:

2020年2月2日,接群众举报“中华路某小区来了十多个湖北人”一事,遵义市红花岗区疫情防控办、区公安分局、中华路街道办事处立即组织人员对其进行调查核实。根据《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疫情排查处置工作的通告》要求和《红花岗区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流程》对辖区2名湖北返遵人员(含湖北籍返遵和贵州籍返遵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采取送往指定酒店进行隔离观察14天的强制措施。

经公安机关调查,房东廖某对其故意隐瞒房客情况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颁布的命令和决定”,公安机关对其依法作出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红花岗区疫情防控办公室在此提醒:希望外地返遵人员要及时向所居住社区(村)报到,并说明真实情况,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负责,对家人及周边群众负责、对社会负责。出租房房东要履行如实报送信息责任,切忌失责失察害人害己。

通报来源:红花岗区疫情防控办公室

法信 · 实务观点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要件

该行为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采取了拒不执行的行为方式。这里所说的“拒不执行”,是指在紧急状态下明知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内容,而执意或者坚决不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行为。“拒不执行”一般主要表现为经劝说、警告或者处罚后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二是拒不执行的是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所谓“紧急状态”,是指危及国家和社会正常的法律秩序、对广大的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正在发生的或者迫在眉睫的危险事态。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两个方面的条件,才是该项所要处罚的行为。如果决定、命令不是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而是在一般情况下发布的,不属于该项规定的应当处罚的行为。

(摘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出版,第147-148页。)

2.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处置决定、命令行为的特征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处置决定、命令行为,是指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本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特征

本行为的主体是符合本法规定,达到14周岁的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任何公民。

(2)主观特征

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而仍故意拒不执行。

(3)客体特征

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具体是对紧急状态的管理秩序。紧急状态处置,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免遭损失,在出现突然发生的特大治安事件、特大暴力犯罪和特大治安灾害事故的情况下,依法实施的非常措施和特殊办法。

紧急状态处置的方式主要有:(1)交通管制。交通管制,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为了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而采取的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的强制性措施。根据《人民警察法》第15条规定,交通管制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都无权行使交通管制权。交通管制是一项重大严厉的治安管理措施,它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迅速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及时妥善地处置治安事件或刑事犯罪现场,有效地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少受损失。但是,它的使用又不可避免地会给人民群众和社会的正常通行造成诸多不便,以致影响到公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因此,交通管制权的使用要十分慎重,要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和决定程序。一般说来,交通管制只适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现场处置,动乱、暴乱、骚乱地区的现场处置等。交通管制的相应措施主要是,发布交通管制的通告,告知公众交通管制的原因、管制的区域、管制的时间等;设置交通管制区域的标志、路障、警戒线等;布置管制的警力,疏导行人和车辆。管制情况一经清除,应当及时解除管制,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2)现场管制。现场管制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的现场依法采取强制性控制措施。现场管制有以下特征:①现场管制的适用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我国的公安机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部门公安机关组成。公安部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分别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称之为县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部门公安机关是指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设置的公安机关。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才有权行使现场管制权。部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没有现场管制权,即使是县级以上也没有此权力,其他机关、单位、公民更不能行使现场管制权。②现场管制仅适用于处置突发事件。这是人民警察行使现场管制权的实质条件和重要特征。人民警察为履行不同的职责,享有不同的权力,现场管制是人民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时才能行使,对于其他不具有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的违法犯罪案件,不能行使现场管制权。③现场管制是一项包含多种措施的权力。人民警察在行使现场管制时应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封闭突发事件现场和相关地区;设置警戒线,划定警戒区域;控制现场制高点;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检查嫌疑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其他必要的措施。

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处置突发事件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即实行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两级批准。首先行使现场管制权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行使权力之前应报其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才能行使现场管制权。未经报告或者报告未被批准,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其中一个机关没有批准,人民警察都不得行使现场管制权。经批准后,人民警察在统一指挥下对突发事件采取措施,如封闭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等。

(4)客观特征

本行为表现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该妨害公务行为的前提是紧急状态。对象是行政机关依法发布的决定或命令,而不是国家有关机关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果行为针对的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则有可能构成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但要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只要符合该项规定,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摘自刘家琛主编:《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出版,第307-309页。)

不遵守防疫规定的行为属于犯罪:公民拒不遵守防疫措施隐瞒不报(3)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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