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26章 租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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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录及公式分录
事项 |
分录 |
1.使用权资产初始计量 |
承租人 |
①确认租赁负债 |
借:使用权资产【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租赁负债一未确认融资费用【差额】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 |
②预付或已付租金 |
借:使用权资产 贷:银行存款/预付账款 【预付或已付租金-租赁激励】 |
③初始直接费用 |
借:使用权资产 贷:银行存款 【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
④预计恢复支出 |
借:使用权资产 贷:预计负债 【预计恢复支出】 |
2.租赁负债后续计量 |
承租人 |
①确认利息费用 |
借: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租赁负债利息】 |
②支付租金 |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支付租赁付款额,租金】 贷:银行存款 |
③租赁负债重新计量 |
借:使用权资产【租赁付款额现值的增加值】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倒挤】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租赁付款额的增加额】 (或作相反的分录) 【提示】 (1)按照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2)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调减的,应将剩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
3.使用权资产后续计量 |
承租人 |
①折旧 |
借:管理费用等【根据受益对象原则】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
②减值 |
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一旦计提,不得转回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 |
③可变租金 |
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承租人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借:销售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
4.融资租赁初始计量 |
出租人 |
①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 |
以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支付的银行存款(出租人支付的初始直接费用)作为对价, 取得“应收融资租赁款”这项租赁投资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 贷: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与租赁收款额无关】 融资租赁资产【账面价值】 资产处置损益【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差额,含初始直接费用】 【公式】 租赁投资净额=租赁收款额现值 未担保余值的现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初始直接费用 |
5.融资租赁后续计量 |
出租人 |
①确认利息收入 |
按照折现率计算并确认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利息收入 |
②收取租赁收款额 |
收到租赁收款额时,应冲减“应收融资租赁款一租赁收款额”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
③可变租金 |
取得的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租赁收入—可变租赁付款额 |
6.经营租赁会计处理 |
出租人 |
①确认租赁收入 |
借:银行存款 贷:租赁收入【将租赁收款额扣除替承租人支付费用,按直线法摊销,分摊期间含免租期】 |
②融资租赁变更 |
(1)未作为单独租赁且变更分类为经营租赁,作为一项新租赁处理 借:固定资产【租赁投资净额】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2)未作为单独租赁且变更分类为融资租赁,重新计算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 借:租赁收入【应收融资租赁款增加】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或作相反的分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