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国家邮政局对外发布《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根据该管理办法,相关企业在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该办法将从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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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共35条,明确智能快件箱,是指提供快件收寄、投递服务的智能末端服务设施,不包括自助存取非寄递物品的设施、设备。
根据企业从事的服务环节,《管理办法》将提供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的企业细化为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和使用企业。要求运营企业和使用企业具备与快件收寄、投递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用快件箱投递应征得收件人同意
对收件人的相关权利,《管理办法》要求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征得收件人同意,投递快件后应及时通知收件人。快件延误、损毁的,收件人可以当场拒绝签收,并按照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的提示将快件退回智能快件箱。对寄件人来说,如果使用智能快件箱交寄快件,应当依法如实提供寄递详情单信息,接受身份查验;通过查验后,将未封装的交寄物品放至智能快件箱的箱体内。
生鲜产品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
对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管理办法》要求,如果快件出现外包装明显破损、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寄递详情单注明快件内件物品为生鲜产品、贵重物品的,企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一旦出现交寄物品与交寄信息不一致的、寄件人身份未经查验或者未登记身份信息等情况,使用企业不得收寄,当场要将交寄物品退回至智能快件箱,并告知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交寄物品与交寄信息不一致,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仍予收寄的,邮政管理部门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智能快件箱未标明信息将受处罚
对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来说,所有智能快件箱的箱体外表显著位置都应标明该智能快件箱的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如果未按照规定标明信息,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
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要安装监控设备,监控交寄、收寄、投递、领取等操作的全过程和智能快件箱周围环境。
综合丨央视财经 晶报app 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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