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本质
婚姻本身也是契约,因为婚姻的基础是人身关系,所以婚姻法律关系并未将其列入合同行为来调整。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中讲道:“契约是由于双方意思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而到了12世纪,罗马法学家认为除了合意之外, 契约还需具备合理的平等的目的。因此,我们可以总结出契约的核心要素为: 合意与交换。婚姻也是如此,可以有爱情与性的交换,但首先需要合意。“食、色, 性也.” 性就像人们渴了喝水、饿了吃饭一样, 是人的一种本能需要。男欢女爱会让人获得快乐和愉悦,夫妻间对于性的要求也是正当的。但并不意味着没有了性,婚姻就无法持续,只要双方合意是没有问题的。
无性婚姻
无性婚姻,是指夫妻之间没有性生活的婚姻。无性婚姻的形成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点。1、生理原因导致的无性生活。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 都可能存在先天和后天的一些生理疾病,从而无法正常地进行性生活。
2、夫妻间的合意。这种夫妻在结婚之初,就做出了无性的合意,婚姻是形式,合住而无性是本质。#无性婚姻#
3、对于性的恐惧而导致的无性生活。常见于女性,特别是在最初的几次不和谐的性生活会留下巨大的阴影和心理恐惧,从而逃避或者厌恶。时间久了,就形成了恶性循环,一发不可收拾。
4、巨大的工作和生活压力。现代社会的节奏很快,面对越来越严酷的竞争,很多夫妻已经把大部分身心和精力投入到工作当中去。从早上忙碌到深夜,回家倒头就睡,久而久之性生活就变成了一种负担,无性生活就成为了一种习惯。
5、长期的性生活导致性疲劳。性生活就像吃饭一样,久了部分夫妻间就会缺乏新鲜感,厌倦几十年如一日的面孔和姿势。
无性婚姻可否主张离婚
无性婚姻可否主张离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司法解释》曾经做出过规定如下: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婚姻与家庭#
但是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和生效,原司法解释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规定,无性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如果因无夫妻生活造成感情破裂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无性婚姻应当属于第五项之规定包含的情形,大概率可以得到支持。注意无性婚姻并不代表分居。#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夫妻一方不能人道,在婚前未告知对方的,对方可以以此为由要求离婚。
结语婚姻既然是一种交换的合意,那么无论是有性婚姻还是无性婚姻,双方合意就可以继续存续,任何一方反对,就可以合意解除。面对这样一种越来越普遍的现象,你是怎么看待的呢?
与你同行,公益交流 欢迎关注@刚哥说法365
,